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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全国人大 北大五教授建言废改《拆迁条例》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09年12月09日11:21

  四川在线综合消息:据今日华西都市报报道,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宪法和行政法学者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民商法学者钱明星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此举获得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的支持。

  据悉,《拆迁条例》此次被质疑的内容共有18条,分别是第4、7、13、15、16条,第3章(共13条)。

  据沈岿教授介绍,这份建议书已于当日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种方式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拆迁条例》被指违法且过时

  “《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5位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5位教授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历经8年,其原有框架已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法律规定补偿完才能拆

  5位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律师建议完整修改涉拆迁法律

  对学者们的建议,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表示认同,并更深一层地认为,当前应对整个涉及拆迁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

  “仅修改《拆迁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王才亮认为,应制定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取代《拆迁条例》;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并且在上述立法中提高可操作性,重点规范对违法拆迁和听证环节规定罚则,遏制暴力违法拆迁。

  《拆迁条例》三问题

  ●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学者上书摘录

  【法律法规互相抵触的地方】

  ●谁来补偿?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

  《拆迁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条例》:民事法律关系【被打乱的顺序】

  国家法律规定:先补偿,完成补偿才能完成征收,征收完成才能开始拆迁

  地方实际操作:引发矛盾的案例多是先征收(不含补偿),然后边拆迁边补偿

  拆迁补偿潜规则:领导发话比原则管用

  合肥市新站区建设局原副局长黄明在违规拆迁中大肆渔利,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反渎局负责人介绍,该院在办理黄明受贿案时,对其112.4万元受贿款的来源进行追踪后发现,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拆迁户所送。并以此为线索,带出5名向黄明行贿的拆迁安置户。这5人中除一人为单个行贿外,另外4人为兄弟姐妹。

  为了多分得拆迁安置房,拆迁户们采取的招数五花八门——既有找人做假房产证、假结婚证,也有找熟人开假证明,更有为了多获几平方米补偿而将弟弟喊成哥哥,将弟媳喊成嫂子的。

  在该案中,测量及基层人员也曾数次对拆迁户的这种虚假“申请”严格把关,但最终在职责与权威方面选择了后者。往往拆迁户在材料屡屡遭拒后,只要黄明一个电话,便全部一路绿灯,该办的、不该办的通通按照领导的意思办。(据华西都市报)

  延伸阅读:

  成都金牛区通告“11·13”事件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12月3日晚10点左右通报了金牛区“11.13”拆迁户自焚事件初步调查情况。通报将这次事件命名为“金牛区‘11.13’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通报称,自焚者唐福珍的前夫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对此,区政府已于昨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接受调查。 >>>>>点击查看详细

  事件背景

   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

  2007年8月,成都市为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理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决定实施连接北新干道和川陕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设。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拆除是不予补赔偿的,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仍然拟以不低于土建及装修成本的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要价。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告知如对执法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胡昌明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于2007年12月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经审查,依法维持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对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金牛区有关方面继续做工作要求胡昌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胡昌明仍然拒不拆除。胡昌明前妻唐福珍已于2004年与胡昌明离婚,并协议此处房屋归胡昌明所有。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此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受胡昌明违法建设影响,市政道路金新路至今未能全线贯通,该片区污水管道无法铺设,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也不能正常运行,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带来不便。(据新华网)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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