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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一国企发布通知 作废职工百万元股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12月11日11:00
  清晨,北风中的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街头,一名老人穿过人群沉默地来回踱步,不时扶一扶自己的小黑帽。

  有人经过他身边,拍拍他肩头说:“老刘啊,今天靠你咯。”

  在他们身后是绑在法院门口两棵秃树上的红条幅:“股权就是财产权,归还我们的股权”。

  这里的大多数人是一生中头一回上“公堂”。

  “我们126人要起诉,被告……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政府与沈大线缆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无效,2004年的改制是无效的。”54岁的退休职工刘树清在法庭上一字一顿,缓缓地说。

  200多张总值百万元的“废纸”

  100多名职工兼股东要告倒的是一份《股权作废通知》,因为这份通知不仅作废了他们大笔财产,还间接让他们中很多人失去了工作。

  2004年,在大城县政府批示下,国有控股的沈大电缆公司改制重组。原公司总经理孙继续及其他23人出资买下了公司,构成了新股东。

  当时,众多1994年当上股东的老职工,在10年后下岗了。原因是改制后的公司提出“鼓励”在职职工入股,至少两万元。

  “俺们也愿意上班,但财务那儿交不出两万元,就上不了班啊!只有几个重要工种的工人,没交钱也留下了。至于其他一些大半辈子在厂子的人,没钱就是一脚踢啊。”头发花白的铸工王俊苓说。她1971年进厂,1994年入了6000元的股,也是老股东。

  老职工马世成曾去办公楼找孙继续,“我说老孙,我给老伴看病看得没钱了。可我总得上班,总得活着吧?你看,我有7000元,再借些钱凑成一万元,算我入半个股行不行?孙继续说不行,必须得交两万。”

  如今马世成的老伴已病逝,他成了低保户,每个月的全部收入是130元。

  2008年8月,股东职工们起诉了改制后的公司,而沈大公司辩称他们“已经没有”要求权利的“资格”,证据是一纸1999年的《股权作废通知》。

  这则职工们说从来没见过的通知,如此写道:“各车间、部室:1999年4月25日我公司第二次改制动员大会后,县政府已批准进行改制,自新股东入股之后,原股东持有的《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作废。特此通知。”

  中国青年报记者向数十名原公司职工核实,1999年,他们并没有看到过这则公告。

  “况且《通知》只是公司文件,不是政府文件。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纸公司文件就"宣布"职工的股权作废,是违法的。”126名职工的代理律师宋福君说。

  “原告职工领取了改制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如何能说改制隐瞒原告的处分和收益?”现沈大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但他始终未提及《股权作废通知》的合法性。

  而那一份份已成陈年黄纸的《股东出资证明书》,至今还被200多名老职工小心折好,当存折一样保存着。

  “没亏损过”的公司负债99万

  1994年的初春,沈阳电缆厂大城分厂的老厂长邓永明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当时的人们还不大懂“入股”是什么。

  工人们记得,曾获“全国劳模”称号的邓厂长,当时对半信半疑的职工们解释说:“你们退休了,这个股权可由你们的子女世代继承。哪怕厂子只剩一块砖头,这块砖头也得掰碎了,大伙儿分。”

  于是这一年,“沈大电缆有限公司”诞生了。

  这家由老国企改制而来的公司注册资金323万元,国有股本220万元,286名职工共入股103万元,每股500元。

  500元在1994年是什么概念?

  1986年入厂做铸工的唐素云,每月工资四五十元。她见过的最高奖金是90元。

  “当时一年赚不了1000元,全家吃喝拉撒都在里头啦,你算算,入个股得是多少年的家当?”唐素云说。改制前她整个小指被卷进了磨具,至今留着螺旋的长长疤痕。

  后脑曾被吊车钩子打出过一道口子的姚永春,为了入股,连女儿的压岁钱都用上了。

  30多年工龄的老钳工刘少贤熟练地算出:“俺们那103万,当时可以买铜材140多吨。”

  当年,职工第一次尝到了分红的甜头。然而分红持续到1998年突然停止了。

  工人们只知道,每次他们去索要股权和收益时,新上任的公司总经理孙继续和财务科科长张志芳都告诉他们:“你们的股本赔光了。”

  “这事工人们哪懂啊,他说赔光了那就不问了呗。但因为我们厂当时还是河北明星企业,所以后来大家就产生了疑问。”姚永春说。

  沈大公司曾出具《关于股本亏净情况的说明》解释,按照廊坊市资产评估事务所1998年作出的评估,流动、固定资产减去损失负债,“企业还负债99多万元”,所以在1999年“国家股和职工股都已经赔光了,不复存在”。

  “如果"都赔光了",那么2004年改制,改了谁的企业,评估报告中的"净资产588.43万元"又是谁的?”宋福君律师反问,“更何况,股权不会因为企业亏损而消除。”

  更令他们疑窦丛生的是,在工商局备案的沈大公司每年的年检报告和会计报表看:自注册至1999年从没有亏损过,都是净盈利。且在1998年,沈大公司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已累积达到880多万元。1999年数据从缺,但到2000年就变成了420多万元。

  那么“负债99万”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 一间房产卖18元,厂房每平方米单价1元

  在1998年的评估报告中,厂子固定资产384.24万元。

  “2004年的改制存在"贱卖"资产的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原告职工财产损失。”宋福君律师说。

  在2003年《关于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的评估报告书》中,四排单身职工宿舍分别作价为:“一排10间180元”、“三排30间540元”。

  也就是说,这些1993年建、面积约四五十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子,平均每间18元。填表人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孙继续,同时也是最终购买资产的最大股东。

  在众多职工眼里,这就是一个大笑话。

  “一间房拆了钢筋卖都不止18元!我说你既然敢卖那么便宜,敢卖给我么?我买!不要说一间房18元,就一平方米18元我都买!”刘树清说。

  在《评估报告书》中,还有800多平方米厂房的估价为800多元。有的桌椅仪器折旧后竟然是负数。

  “这不可笑么,就像说我卖你一张椅子,这椅子在这放着呢,我还得倒贴给你钱?”刘树清说。

  据悉,沈大公司是大城县政府批准直接转让,“职工折股买断”,未经公开拍卖竞价。

  “自卖自买,是对国有改制的误读。”沈大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国有公司改制是国家政策,是在政府的监督下、为了挽救国企经营下滑的局面对国有企业职工给予折股买卖优惠的一种方式。这必然造成国有股的退出,职工股的进入,这种方式绝对不是自卖自买。”

  2004年4月,大城县经济贸易局向县政府请示沈大公司改制方案,县政府批复:职工一次付款折股购买资产,“按评估价优惠20%”。

  和这一批复同时作为证据提交的,还有大城县政府2003年起施行的《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确实不能招标拍卖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值的90%。”

  但据2001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规定,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产权,“必须经过所有者和出资人同意”。

  那么,拍卖厂子的决定是怎么通过的?

  病逝职工“按手印”,公司律师当庭“撤证据”

  沈大公司提供了一份股东会议决议作为证据,2004年3月21日,公司召集职工开改制股东会议,表决同意注销公司。

  宋福君律师指出:“参与会议的170名股东是参加了1999年新入股的职工。1994年的老股东被排除在外,根本没有征求他们同意。此时他们已被"取消"了股权。”

  而且,在全体股东名单中,有已在2003年因病去世的两名老职工赵国升、刘玉珍。“决议”上赫然按有这两人的“指印”。

  “难道2003年就因病死亡的这两人,到了2004年也能回来办理签名、按手印?我问一句被告,是谁,把他们叫回来的?真是"活见鬼"。”刘树清在11月23日的法庭上质疑说。

  不料,接下来法庭上发生的转折更富戏剧性。

  当庭,沈大公司代理律师提交了另一份“股东会议原件”:“故去的两名股东没有参加会议,现在我们拿出证据原件,大家可以看看。这上面没有按他们的指印!”

  刘树清与宋福君一看,指出:“这只是单独一张签名按手印的白纸,连同意事由都没有!”

  顿时,法庭一片哗然,刘树清嘿了一声:“好家伙!”审判长不得不连敲法槌:“肃静!肃静!”

  法庭回复安静后,沈大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收回了“股东决议”,在审判员再三询问下,表示“不提交作为证据”。

  县政府为何是被告

  “为什么必须起诉县政府,是因为沈大公司改制时的国有产权转让者是大城县人民政府。如果要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必须告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宋福君律师说。

  大城县政府代理律师当庭认为,政府已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改制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另外,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2004年国有产权转让协议”。

  2003年,大城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其中规范运作程序的最后一步是“签订合同”,但同时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合同。

  “政府说没有协议,这么大的资产买卖了连个协议都没有,你不违法吗?这是你自己的《暂行规定》,你为什么不依据呢?”宋福君律师问道。

  “公司改制在大城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成果。公司改制后运转正常,效果良好,每年还向政府缴税100余万元。”沈大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我国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不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故意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他们发愁的是诉讼费

  上诉的老股东告诉记者,目前他们中近半数人经济困难。

  工龄24年的姚永春曾经靠开电动三轮在镇上拉客赚钱,但前一段时间车被偷了。冬天来了,“说实话没钱,连烧暖气的煤都买不起”。

  月领130元低保费的马世成,每回都坚持说:“今天(诉讼费)我交不出来,明天领了低保,我就来交。”

  唐素云夫妻月收入1000元,大孩子毕业了还没找到工作、小的上小学,都由家里供着,。

  原电缆车间女工张翠贤,现在夫妻下岗,月退休金1000元,丈夫腰椎间盘突出,干不了重活。两个孩子分别在上大学、小学。说起一年万余元的学费,她就抹眼泪。

  “我们没钱没医保,连个感冒也看不起,现在每天想起来夜里想哭的心都有啊……”张翠贤说着就带了哭音,“咱们只要求在股权上面给我们一个说法。”

  “他们家里喝凉水的也在为这事跑,俺们跑不动的,吃不上饭了也要告!”年事已高的王俊苓用力向下挥了几下手。 本报记者 庄庆鸿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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