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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何“斗”不过拆迁条例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11日11:05
  五教授建议审查拆迁条例,粤人大代表提出,不能让开发商代表公共利益来拆迁

  11月13日,四川成都女业主唐福珍为了抗拒拆迁毅然自焚,引起了网友的一片痛悼。近日,北京大学五位法学教授姜明安、陈端洪、沈岿、王锡锌、钱明星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强烈建议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或废止,或修改。

  昨日,记者对几位联名上书的法学教授以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了采访。他们普遍认为,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条款与《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

  消息称,目前国务院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也透露,广东将在近年内对1993年颁布的《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修正。

  为什么要改?

  下位法与上位法“斗”竟可“胜利”

  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一个“拆”字始终伴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

  究竟为什么要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五位联名发起人之一的姜明安介绍,简单地说,提出建议源于“一助长、两违反、一影响、一动机”———

  《条例》助长了一些地方领导人违反科学发展观,过分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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