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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小贷公司宜“变身”金融公司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2月14日07:43
  CBN记者 曹金玲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路径的下一步应该是金融公司,而非直接转为村镇银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上周六在上海指出。

  吴晓灵是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系列讲座”上作出上述表述的。当日,她还就信贷市场、投资管理和双层监管体制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小贷公司下一步:

  金融公司而非村镇银行

  “商业银行通过存款、放款及结算业务的开展,能够创造信用货币,这是商业银行最本质的特征,但近年来,金融业对于商业银行的基本属性强调不够,却更多强调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功能。”吴晓灵说道,“而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扩张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就会为社会创造更多信用货币,从而引起通货膨胀。我个人认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这个问题上都不够重视。”

  吴晓灵表示,我国信贷市场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在她看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路径的下一步应该是金融公司,而非直接转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再发展,下一步不应该直接转为村镇银行,而是成为金融公司。”吴晓灵说,“金融公司可以吸收大额存款,不光是发放贷款,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业务都可以做;再发展几年可以申请银行牌照,转为社区银行。这样一个前进路径,可能会比小额贷款公司一下子变成村镇银行好很多。”

  她还说,现在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不愿意转为村镇银行,原因之一就是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20%以上,控制人的转变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果几乎无偿地与商业银行进行了分享。“当然,我理解监管层的苦心,因为一旦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办不好就可能有系统性风险。”吴晓灵同时表示。

  据吴晓灵透露,《贷款通则》的修订一直在推进,旨在规范信贷市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放贷规则,修改后《贷款通则》“明年会有曙光”。

  非审慎监管应下放地方政府

  谈及监管制度,吴晓灵提出,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都应该交给“一行三会”进行审慎监管,而不涉及公众利益的非审慎监管可以交给地方,形成大统一、小分权。“非审慎监管可以统一法规、分级监管,例如信贷市场不涉及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例如资产管理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等。”她说。

  “中国的投资基金业务也应该有统一法规,但其核心点在于区分公募和私募,公募必须严格监管,保护投资人利益,私募则可以适度监管。”吴晓灵说。

  吴晓灵还指出,审慎金融监管的边界是保护小投资人利益和社会消费者利益。而非审慎监管的金融活动包括贷款公司、典当行、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这些都应该交给地方政府,分级监管的最大好处在于有利于打击非法活动。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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