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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成拆迁条例修改焦点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年12月17日15:43

  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包括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4位北大法学学者在内的专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召开专家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拆迁条例》的一个工作环节,早已在安排之中,并非是针对北大学者建言全国人大的回应。全新的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生效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该会同时废止。

  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将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改进

  理顺现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

  昨天上午的座谈会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的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

  除了邀请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这5位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的北大法学院教授外(陈端洪教授因事未出席),国务院法制办还邀请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王轶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

  在研讨会前,学者们拿到了一份《征收条例(草案)》,这是一套关于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的全新制度设计方案。

  据参会的部分专家透露,不同于现行的《拆迁条例》,《征收条例(草案)》在征收补偿主体、补偿程序等问题上基本符合现行法律。

  几位北大学者称,他们此前指出《拆迁条例》与当前法律的几点冲突,在《征收条例(草案)》中已经基本理顺。

  争论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对于《征收条例(草案)》,学者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是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是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拆迁条例》修改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等一系列问题上。一位专家举例说,“危旧房改造算不算公共利益?如果地方政府拆除危旧房,原址却盖了别墅,这就不一定是公共利益。”

  参与研讨会的北大学者王锡锌认为,目前修改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

  新闻背景

  北大学者:

  现行条例与法律

  存在三方面冲突

  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三方面冲突。

  冲突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冲突二: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冲突三: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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