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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来和主要机制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09年12月20日12:15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来源于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温

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1997年12月11日,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包括中国在内发展中国家则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美国是目前唯一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

  ■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 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中的承诺。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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