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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拆迁主体” 是责任的回归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年12月21日13:52

  “政府为拆迁主体” 是责任的回归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1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12月20日中新社)

  因为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引起全社会的关切。草案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一是政府拆迁责任的回归;一是可以从根本上减少野蛮拆迁。

  事实上,政府原本就应当是征收、拆迁的主体。土地是国有,即便集体土地,也是先由国家征收,然后再进行开发,无论是公共性质,还是商业性质,都是这样的途径。政府只有与被拆迁人达成赔偿协议,从被拆迁人那里“购得”土地,才可以或用于公共利益进行开发,或卖于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但现在,很多时候,政府为了减少麻烦,把拆迁的任务一起转给了开发商。而当被拆迁人与开发商面对面时,一旦谈不拢,强势的开发商就难免会强拆。而如果政府与被拆迁人面对面,哪怕谈不拢,也不至于强拆,毕竟,政府是包括被拆迁人在内的民众的政府,有所顾忌。

  尽管政府有时候也会有不讲理、野蛮拆迁的现象,比如上周,黑龙江东宁县要求三年消除县城所有平房,县长任侃还来了句名言,告诫钉子户“不要与东宁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但要看到,在拆迁中这样主张野蛮拆迁的政府和官员毕竟还是少数;而且这样的行为也容易被媒体曝光,在民意的反对和上级政府的压力下,也容易得到纠正。

  但是,如果不是政府而是开发商把钉子户当成以卵击石,除了被谴责外,恐怕并不能影响他继续从拆迁户的低补偿中圈钱。与开发商野蛮拆迁相比,政府在拆迁中的不当行为更容易得到纠正。而由政府主导征收、拆迁,可以从根本上减少野蛮拆迁现象的发生。

  而且,在与被拆迁人面对面谈判时,政府要比开发商更能取得被拆迁人的信任。这样在谈判中,被拆迁人在政府面前会做出更大让步,毕竟政府的钱是为了民众的整体利益;而面对开发商,被拆迁人就会认为,开发商得到的利益不仅全部用于自己,而且也大大地赚了一把,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就会有狠要一把的心理。

  所以,无论从政府土地的程序看,还是从更有利于拆迁谈判的角度看,政府都应该负责全部的拆迁。当政府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拆迁责任外放给开发商时,强拆纠纷也就埋下了种子。各地频发的拆迁大战、拆迁自焚等,无不是这个种子萌芽的结果。王攀(河南 职员)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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