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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碳债券:支撑低碳经济金融创新重大选择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年12月24日08:47
  2000年加入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团队,现为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兼任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联系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长期关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努力推进金融行业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合作与创新,致力于我 国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主持国家能源咨询委员会课题研究。现为厦门大学、中南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大学兼职教授。

  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年度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表达了全人类发展低碳经济的共同心愿,可以肯定地说21世纪必将是人类社会实现生态文明的世纪。尤其是刚刚结束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让低碳之风席卷全球,低碳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在中国,发展低碳经济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也是应对气候变化主动承担责任的具体体现。2009年9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发表题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讲话,表达了中国对全球气候变化趋势的关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体现了我国主动承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危机的责任意识与合作意识,也阐述了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方向与实施决心。2009年11月25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确定了到2020年度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安排,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我国长期发展战略目标。这些都体现出中国坚持以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危机的决心,是我国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如何加快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笔者从金融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发行碳债券将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重大选择。

  低碳经济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低碳经济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久远,最早出现于2003年英国政府的官方文件。低碳经济的含义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通过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从更深层次意义上来看,这也是经济体为扭转过度依赖化石燃料所带来的环境危机、能源危机、经济危机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二、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及政体均已意识到低碳经济对于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并着手从发展战略、经济模式、交易机制、标准确定、市场准入等层面进行积极的谋划与部署。

  在奥巴马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美国以发展可再生能源、降低化石燃料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为手段快速推动国内低碳经济的发展,并抓住金融危机带来的契机大力推动改革;欧盟则希望通过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碳减排交易市场,成为未来全球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主导者与规则制定者,一方面占据承担人类可持续发展责任的道义制高点,一方面实现全球经济的去美元化,进而达到与美国抗衡的战略目的。由此可见,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其深层次的意义绝不仅限于此,这更是一次新型工业革命,各国都希望借此抢占市场规则的制定权、维护利益的话语权、制衡他国的主动权。

  低碳经济革命对于各国而言都是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完全可以通过主动谋划、积极参与来实现共同发展。我国作为拥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作为一个对全人类的发展、对地球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任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国际合作、能源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技术研发、金融创新等手段积极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在此次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转型或者产业革命中掌握主动,建立起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历史责任上找到平衡点。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实践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第二大CO2排放国,一贯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但不能否认的是,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专家预计,不同于大部分已经完成现代化进程的发达国家,我国碳排放的峰值期将在2030年至2040年间到来,这也体现出目前部分发达国家提出的所有经济体均须承担同等的碳减排强制性指标建议的不合理性。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碳减排义务,但其额度分配必须是合理的,发达国家应在这一过程中提供资金与技术方面的支持。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国政府虽然是在确保经济发展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责任上面临两难选择,但还是积极主动地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对外签署一系列国际公约,明确承诺国家责任。1998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2年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7年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2.通过五年计划的制定以国家意志确保减排和环保目标的实现“九五”规划提出了节能率平均每年为5%,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含温室气体)的目标;“十五”规划明确将节能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比率提到10%以上;“十一五”规划则把单位GDP能耗降低20%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10%作为约束性指标。

  3.2009年11月25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明确了2020年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检测、考核办法。会议还决定,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性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

  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当中,立足现实国情和发展需要,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积极行动,已经并将继续在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发展低碳经济这一领域取得切实的成效。

  发展低碳金融的迫切性与制度约束

  低碳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低碳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但更离不开“低碳金融”的支撑。对于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技术”与“低碳金融”是互为基础、互为作用、互为依赖的两轮驱动体系,而“低碳技术”的创新突破及推广应用也离不开“低碳金融”的支撑。如果没有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创新,在现存制度框架下,不可能产生与“低碳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低碳金融”模式,更谈不上低碳经济的实现。

  一、我国发展低碳金融的客观需求

  纵观历史,每一次产业革命的背后都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支持,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股份制这一公司制度的支持,信息工业革命的完成得益于风险投资的推波助澜。如今,各国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积极寻求应对方式,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相对于美欧等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低碳经济的情况,我国金融业在发展低碳经济的介入程度上稍显落后,尤其是针对可再生性能源发展的金融支持手段更是缺乏。

  1.低碳经济模式资金需求巨大。

  我国的资源结构是“富煤、少油、缺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虽然获得快速发展,我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代价与环境代价,在此基础上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要以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另一方面要补历史欠账,其难度可想而知。

  能源基础设施所采用的技术与设备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是长期的,一旦投入使用其二次调整或者转换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将十分巨大。为此,在能源投资的源头即应尽量避免传统煤电技术的弊端、采用低碳的先进技术形式。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2010年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气、油等化石燃料电站将占总装机容量的91.9%,水电占6.8%,核电占0.9%,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占0.4%,在此基础上,为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能源供给需要,同时实现我国能源结构向可再生性能源的倾斜,我国未来在能源建设上的投入将十分巨大。根据IEA的预计,在可参考情景下,2006年到2030年间我国在能源部门的投资累计将达3.7万亿美元,其中74%用于电力投资,约为2.8万亿美元,融资需求巨大。如此巨大的投资需求必定需要现有金融体系与金融机构做出适应性调整。

  2.可再生性能源项目整体投资回报低。

  众所周知,以风电、光电、生物质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是人类社会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减轻对化石燃料需求与依赖、降低一次能源生产环节碳排放总量的主要手段。但受技术水平、自然条件和电网现状等客观因素所限,上述形式投资项目的收益表现无法与传统煤电、气电相比较。尽管不同国家都有政策扶持,但其在项目融资等环节的确有着先天的劣势,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

  3.CDM交易机制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

  《京都议定书》架构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ed,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碳减排”贸易机制(EmissionTrade,ET)。其中,CDM机制建立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但CDM收入的确认需在项目获得联合国相关机构确认并与碳减排额度购买方签订销售协议后方能实现,因确认手续缓慢,一个实现商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至少要用两到三年才能完成申报手续,其间的碳减排指标将白白浪费掉,而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补偿。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应国,截至2009年9月,国家发改革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232个,据CDM执行理事会(EB)网站预计,未来中国每年将获得1.9亿吨碳排放权签发量,占CDM项目年签发总量(3.2亿吨)的59%。尽管在供应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但我国却没有掌握定价权,已成交的CDM交易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而且国内以碳减排为标的的交易平台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容量有限,2008年内,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管理中心、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建立,但这些只是一级交易平台,国内金融市场上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平台尚未出现,这已远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国家与地区的脚步。由此可见,CDM交易机制对于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回报表现有一定帮助,但程度有限。有鉴于此,通过金融创新实现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已是十分迫切的客观需求。

  二、我国金融业参与低碳经济的客观限制

  客观地讲,目前我国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传统的项目评价体系、财务核算体系、市场交易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都在制约低碳经济的发展。

  1.低碳项目所带来的环境贡献无法外化为经济效益。现有财务监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下,无法体现可再生性能源等低碳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可再生性能源项目的投产所带来的CO2与SO2的减排效应、环境保护效应无法转化为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拟议中的碳关税课征思路是我们理解这一窘境的良好注释,目前来看,这种做法既有贸易壁垒之嫌,又有技术壁垒之嫌,但的确可以鲜活地表明具有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应该享有将其外化社会效益转化为内在经济效益的权利。

  2.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关注优先于社会效益。我国目前已经完成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整体改制工作,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引下,年初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面对国家重点扶植产业发放了千亿数量级的贷款,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流动性,其投向选择也体现国家统筹的总体意志。但需关注的是,现有金融监管与运行体系下,金融机构无法也无动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银行对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强调,以及证券市场对企业实现利润的双重压力下,使得低碳经济相关项目面临较为严苛和不利的债权融资环境。

  3.现行制度对碳金融产品创新的约束。目前国内尚未审批过任何与碳减排相关的金融产品,尤其是企业急需的债权融资类产品,也缺乏增信平台与工具;《证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而现有的可再生性能源企业短期内达不到这一要求;目前金融体制下,即便低碳企业勉强达到发债资格要求,其发债成本也会高于项目长期贷款利率水平,没有体现出社会和金融市场对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支持。

  发行碳债券是金融创新支撑低碳经济的最佳突破口

  尽管碳减排机制是必需的,但当前交易机制尚不稳定。目前国际国内的碳减排交易机制尚不完善;国际上碳减排容量的申报手续繁杂,耗时长,从2009年7月起,联合国累计中止25个中国风力发电项目的CDM审批流程便是一例,由此导致低碳项目实现经济效益的滞后;国内碳减排容量交易的标的基本上都是非合约性、非期货性质、非标准化的单笔产品,买卖双方均存在估值与核算的困难;清洁能源企业作为碳减排容量的提供者,大多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财务成本高,最多仅能享受标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国家鼓励发展清洁能源的战略导向效果不明显。

  碳减排交易作为碳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如何在经济形态过渡期寻找到转换成本低、示范效应强的金融产品,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顺势转变提供契机,为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是我一直苦苦思索的问题。经过认真研究比选,本人在此提出碳债券(carbonbonds)的概念。

  一、碳债券的含义与特点

  碳债券是指政府、企业为筹集低碳经济项目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其核心特点是将低碳项目的CDM收入与债券利率水平挂钩。碳债券根据发行主体可以分为碳国债和碳企业债券。

  碳债券的本质是一种债券,符合现行金融体系下的运作要求,具备满足交易双方的投融资需求、满足政府大力推动低碳经济的导向性需求、满足项目投资者弥补回报率低于传统市场平均水平的需求、满足债券购买者主动承担应对全球环境变化责任的需求。另一方面,碳债券又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它的投向十分明确,紧紧围绕可再生性能源进行投资;其次,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加浮动利率的产品设计,将CDM收入中的一定比例用于浮动利息的支付,实现了项目投资者与债券投资者对于CDM收益的分享;再次,碳债券对于包括CDM交易市场在内的新型虚拟交易市场有扩容的作用,它的大规模发行将最终促进整个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向低碳经济导向下新型市场的转变。

  二、碳债券的设计思路与运作模式

  1.由国家面向民众与机构投资者发行“碳国债”,或由低碳企业发行“碳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投向有碳减排效应的清洁能源企业。

  2.碳国债或碳企业债券的利率设计为国定利率加浮动利率的模式,固定利率较基准利率为低,体现社会对碳减排事业的支持,浮动利率为选择权形式,其高低或有无取决于被投资的清洁能源企业或项目在CDM交易中实现的收入水平。

  3.在推出碳企业债券的同时搭建企业碳债券的增信平台,通过担保及以碳减排交易所得作为抵押品等方式实现企业碳债券的增信。

  4.在市场容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在国内建立统一的碳减排交易市场。

  三、选择发行碳债券作为切入点的优势

  1.可依托现有金融体系,在成熟的国债与企业债发行机制下引入碳债券,以最低的转换成本实现国内金融体系内低碳投融资产品零的突破,发挥金融行业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推动作用。

  2.碳债券这一金融产品的设计思路简单明了,易为投资者理解和接受,可满足社会对于低碳经济投资产品的需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国民教育的深化,目前从党中央到地方政府,社会各界的环境忧患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历史责任意识空前高涨,碳债券的推出能够在公民、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切实行动间架起一座桥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3.发行碳债券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与国家战略发展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是丰富我国金融市场投融资产品的创新之举,可以活跃债券乃至金融市场。

  4.发行碳债券有利于改善清洁能源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将后滞的碳减排交易效益即期化,鼓励清洁能源企业快速发展,加快常规能源企业向清洁能源产业的转型。

  碳金融活动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参与才会有生命力,碳债券的推出将使投资者在经济利益及精神追求两个层面获得收益,能够更好地将投资主体的减排责任意识与受益权利结合起来,这是碳债券作为碳金融发展突破口的重要依据。

  四、推行碳债券的现实意义

  碳债券的推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发行碳债券将促进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丰富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有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我国债券市场的完整性。其次,发行碳债券还有利于金融创新,任何成熟的市场都是经历了先发展基础产品,之后发展再发展衍生产品的发展历程。如果有了碳债券,我们可以进一步发展碳债券期货、混合债券期货,进而还可以发展期权产品,最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和风险对冲工具,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地发展,反过来成为低碳技术乃至低碳产业发展的推动力,为低碳经济环境注入新的活力。

  发行碳债券将唤醒人们的低碳经济意识本身。低碳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冲击到构成社会的全部主体,尤其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团体的经营活动,包括所有民众、家庭在内的生活方式,通过发行碳债券相当于在广泛的社会群体间普及低碳经济发展理念,是对社会、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发行碳债券将推动整个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变,最终形成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碳金融环境。以碳债券作为突破口,将逐步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财政税收、会计核算与项目评价等制度体系,优化投资主体的融资结构,引导包括企业、社团、家庭和民众投资观念的转变,进而催生碳金融投资工具的多样化,最终实现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碳金融环境。

  作者简介

  

  谭建生,汉族,祖籍广东连县,1959年6月生人,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现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香港窗口公司——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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