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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院院长称保护私有财产立法还不充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铁宝
2009年12月24日15:31

  针对在城市房屋拆迁、民营企业合同纠纷和农民转包土地过程中有些人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社会和谐的情况,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近日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私有财产权利法律保护研讨会”上说:关于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的层面已经解决了,但是在观念和法律层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我们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54年的宪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但在1956年公私合营之后,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已经形同虚设。1978年宪法就把此项内容取消了,那时私有财产在中国的存在是非法的。到了1982年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有一点突破。

  王振民说,改革开放开始允许公民个人办企业,最后产生了很多的私有财产,对这些私有财产的保护,当时可以说是个法律困难。1988年的宪法,使私营企业合法化,因此1988年的修宪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尤其2004年的修宪对私有财产保护,更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三个代表”入宪,是有非常深层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意义的。

  尽管宪法修改之后,对有关的立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是还不充分,王振民认为,现在对法律财产的保护还是不平等的,还应尽快制定国家补偿法,因为现在我们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你可以征用,但是必须要给予补偿,但是这个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现在只有国家赔偿法,没有国家补偿法。

  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私有财产入宪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还认识不够,也造成在行政和司法的实际操作中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个别地方的社会和谐。因此,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应该从政治高度进一步强化保护私有财产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王振民说,还有一个问题是私营企业自己也要有一些转变,什么转变呢?宪法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允许它发展,私营企业就要有一定的公益的社会责任感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最大的区别就是对财富的分配,政府要强有力的介入。我感觉政府通过税收的方法,对社会财富进行再次分配,肯定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私营企业老板也要转变观念,依法纳税,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自身才能很好地可持续发展。

  (铁宝)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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