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特大水污染案:环境监管渎职者获刑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27日11:44
新华社南京12月25日电(记者王骏勇)由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渎职人崔建国,日前被阜宁县法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今年2月,因春耕开坝放水,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积聚了4个月左右的含高浓度挥发酚的污水流入市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使盐城市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近20万盐城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余万元,影响恶劣。
被告人、时任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崔建国,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负有监察职责,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标新公司钱物计人民币7800元,且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崔建国在日常检查中多次发现标新公司有冷却水和废水外排、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销售台账等问题,只是填写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向上级汇报。
事故发生后,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于今年2月21日分别伪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今年2月16日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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