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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业良:不能随便动用国家机器强制拆迁

来源:搜狐财经
2009年12月31日07:03

   伴随着征地拆迁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拆迁条例的废止已经被提上日程。新的法规制定是否能确保立法公开民主?能否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如何建立产权持有人有效的权利主张机制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通过有效的立法遏制行政权力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12月30日,新视角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之“终结强拆之痛”齐聚各方嘉宾,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剖析。以下是搜狐财经现场报道: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搜狐-李志岩/摄)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搜狐-李志岩/摄)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认为,现行的“拆迁”与“征用”是强权概念,不是从被拆迁者的角度出发的,拆迁应该更多地以民事协商的方式依法处理,要慎用公共利益,更不能随便动用国家机器介入强制拆迁。他认为,国家应该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有产权,全体国民的利益不能被抽象化,未来的法律应该叫《私有财产征地补偿法》。

  夏业良:未来这部法律名称,我认为不要用“拆迁法”或者“征用法”,因为这体现一种强权的、强势的主体位置,就好象一切考虑问题都是从政府强势主体作为出发点考虑问题的,而不是说从当事人的角度,把当事人作为主体多考虑这才是关键。所以我主张,不管前面怎么说,后面都应该用一个补偿法,补偿当事人、补偿利益受损的人。过去都是好像国家的利益是一切,至高无上的,所以干什么事情都是从政府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行就强制。

  像公民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协商、谈判,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甚至要高于普通的市场价进行补偿。不仅仅是财产本身的价值,一个人在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有一种文化传承,有一个传统,有精神上的眷念。补偿要略高于市场价已经是最低要求了。不能动用强权、不能动用警察、不能动用武器。协商不成想办法进一步协商,实在不行就放弃,另外找一块地。

  这体现了个人的私人财产权利至高无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如果真正的称作一个法的话,一定要体现出这样一种正当性、合理性,不能随便动用这种国家机器进行强制执行。

  在宪法框架下,制定土地拆迁法,是要在整个国家国民能够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能够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协商、斟酌,最后才能制定。现在很多的法律都是国家主管部门来起草的,国家的利益、全体国民的利益被抽象化了,真实利益的承托者是部门本身。

  如果要想制定土地拆迁的法律,这个法律名称应该叫《私有财产征地补偿法》,土地、房屋、树木,若要使用都要跟所有者商量,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的执行,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应该通过协商的民事纠纷的方式或者民事协商的方式来得到解决,而不是用强制的方式。如果要强制实行,说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一定要有非常明确的合理的证据,而且将来若发现过了几年把它卖给商人了、卖给私人了,这样所有者还有追索的补偿权利,这个补偿法应该很详细的规定用什么样的价格。

  公民在中国尚没有办法去跟政府机构抗争,而且《行政强制法》里面写的很模糊,行政机关要怎么怎么样,行政机关是哪一级行政机关,是不是一个乡政府就可以强制,这样是滥用权利。即使是行政机关,也应该规定相应的级别,比如说省一级,至少是地市一级才有这样的权限,当然这个权限还要经过很多方面批准,但是不能滥用,一个科级单位也是行政机关,一个乡级也是行政机关,用这个权利强制的滥用。

  拆迁条例的修改不是一个拆迁的问题,而是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者物产进行强制征用之后的补偿问题,是一个协商的问题,强制拆迁不光侵犯了财产权,还侵犯了迁徙自住权。要换位思考,不能像过去那样好像拆迁就是合理的,拆迁就是国家利益的需要,拆迁不能够成为一个常态,而且是一种非常态的特殊的例子才能允许拆迁,而且这个拆迁要经过当事人的赞同,在市场上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后才能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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