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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被拆迁人是地权持有人 立法应先明确概念

来源:搜狐财经
2009年12月31日07:08

   伴随着征地拆迁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拆迁条例的废止已经被提上日程。新的法规制定是否能确保立法公开民主?能否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如何建立产权持有人有效的权利主张机制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通过有效的立法遏制行政权力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12月30日,新视角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之“终结强拆之痛”齐聚各方嘉宾,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剖析。以下是搜狐财经现场报道:

独立财经评论员、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搜狐-李志岩/摄)
独立财经评论员、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搜狐-李志岩/摄)

   独立财经评论员、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认为,拆迁这个概念我们确实应该把它忘记,而且要给它一个判断,一个道德和政治的判断。你去看任何一个国家,不管是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法系,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会有这么一个概念,因为这个概念根本从法理上来说不知所云。

  秋风:你拆迁我的房屋,难道你是为了拆这个房子吗?他根本没有搞清楚这个事情本身,开发商要去强制房屋的所有人,他究竟要干什么,他要获得什么,其实这个法律我觉得从一开始就搞错了。所以我对于未来制定新的征收条例其实我有一些看法,这个看法我想提出来跟大家讨论。

   我认为其实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几个概念,通过这几个概念大概可以清楚的界定征收是一个什么东西,和我们拆迁究竟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第一,这个概念要明确,这个条例应该叫“土地征收条例”,因为我们拆迁条例从一开始就把要规范的目标搞错了,我们征收条例要规范的是土地的产权,当然这个产权在城市就是指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这是第一个概念。

   第二个概念,跟连带的关系,我们现在所谓被拆迁人,或者我们现在将要失去产权的人,我想要把他称之为土地产权持有人,现在这个概念里面所谓被拆迁人,要用一个土地产权持有人的概念替代他,就是说他拥有主要的产权是针对土地的,而不是针对房屋的。因为在所有过程中,真正值钱的东西不是房屋,而是土地,而不管是开发商也罢、政府也罢,要获得的都是土地,而不是房屋。所以对我来说,我的权利就是对土地的产权。

   接下来我要澄清一个问题,其实也是跟华新民女士讲的是一样的,这个产权是无限期的。其实所有人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无限期的,我们去研究一下《物权法》就可以看见这样一个含义,尽管并没有明确的说,他说的比如说住宅,说是70年的使用权,其实还有一条,另一条就是说,在期满之后要自动续期。

   我写过一篇文章,大家也议论过,所谓自动续期是不是要交钱?其实所谓自动续期就是自动免费续期,为什么不是这个意思,交钱叫自动续期吗?那不是自动续期,而且自动续期是无限期的可以一次又一次的续期。

   每个人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其实有很多种类型,哪怕我们最新的所谓购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你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其实出现了一个很有趣的法律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说,事实上国家失去了对城市所有土地的控制权。就是说这个所有权只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一个司法上的所有权、司法上的财产权的概念。

   这实际上是两层的所有权,就是说政府仅仅有一个政治上的所有权,唯一能够行使的是我们由地产证保证的使用权的产权,这样的产权可以自由交易的,不受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也许从法律理论上是可以往这个方向去发展的,这是一个真正的保障我们每个人的个产权的一个方向。

   还有一个问题,其实“征收法”还要明确另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是“土地需用人”,不管你是政府的一个机关,还是一个商业企业,或者开发商,或者工厂,你其实需要的都是土地,所以你是作为一个土地需用人的资格进入到征收程序的。接下来还有一个概念就叫“土地征收机关”,我为什么特别强调“土地需用人”和“土地征收机关”这两个概念,当政府需用土地的时候这两个概念特别容易混淆。

   比如教育局要兴办一个学校,教育局是一个土地需用人,你必须要向另一个机关去申请征收这个土地,我想他们两个之间是要分离的,我们不能说国家征收什么土地,其实没有国家这个东西,国家是一个一个的政府机关,你不能说是一个政府要征收,是有一个政府机关要使用土地,你必须向另一个征收的机关去申请,他作为征收的主体出现。我想要从法律上把几个概念,土地征收、土地产权持有人、土地需用人、土地征收机关,把这几个概念要界定清楚,我想基本的征收的法律的概念就可以确定起来。

   当然最后我想表达一个我长期写文章都在讲的一个想法,这个想法就是,我们其实也不应该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我一直推荐大家其实应该使用“公共用途”这个概念。所谓利益是什么?我们其实没有办法弄清楚,所谓利益一般来说是后果,我用这个房子建了一个什么东西,然后它给公众带来一个公共利益的后果,但这个东西其实谁也说不清楚。

   但如果我们用一个“公共用途”这个概念,我想大家都比较容易想清楚、看清楚,要建一个政府大楼当然是公共用途了,或者说你要建一个学校,那也是一个公共用途。但是你要说建一个商场,显然不是公共用途,最后说这个商场可以增加大家的公共利益,大家买东西方便了难道不是公共利益嘛。

   所以我的看法是,我们其实应该使用公共用途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尤其在中国很有必要。

   拆迁之所以能够在《物权法》有了公共利益之后仍然大规模的开展,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政府把经济增长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在政府看来经济增长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所以为了经济增长、为了招商引资,发展房地产,都是公共利益了,因为确实可以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我想我们所能做的其实就是从这个概念上,看清楚每一个词后面利益和权利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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