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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华:商业拆迁应当与所谓公共利益分离

来源:搜狐财经
2009年12月31日07:08

  伴随着征地拆迁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拆迁条例的废止已经被提上日程。新的法规制定是否能确保立法公开民主?能否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如何建立产权持有人有效的权利主张机制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通过有效的立法遏制行政权力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12月30日,新视角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之“终结强拆之痛”齐聚各方嘉宾,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剖析。以下是搜狐财经现场报道: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搜狐-李志岩/摄)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搜狐-李志岩/摄)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在研讨会上表示,一定要把商业性质的拆迁纳入到新的拆迁法规中,给那些有钱的开发商寻一条活路。被拆房屋的价格评估应不低于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才能称作市场价。

  吕国华认为,如果把所有的拆迁都定义为公共性质话,就只能逼着开发商贿赂地方官员,把公共利益的项目通过潜规则的操作变成公共利益。既然一种事情是必然存在的,既然国家搞建设可能要吸收民间资本的加入,不妨将商业性质拆迁纳入新法规体系。

  吕国华说到,关于由谁来拆迁的问题,我的建议是,一定要把商业性质的拆迁纳入到来规范拆迁新的法律,为什么?因为必须给那些有钱的开发商寻一条活路,你在这个当中规定了商业拆迁,才有可能寻求这样的一个路径,如果把所有的拆迁都定义为公共性质定义为征收的话,对不起,你只能逼着开发商贿赂地方官员,把公共利益的项目通过个人的钱规则的操作变成公共利益,既然一种事情是必然存在的,既然我们国家搞建设可能要吸收民间资本的加入,不妨在新的规范法律拆迁文件当中把新的拆迁纳入进来,这就是我向人大提建议函不同于我那五位老师的观点,这是我要提建议函内在的动力。

  吕国华认为,现有的拆迁补偿市场指导价格评估不够科学透明,有很多暗箱操作,导致矛盾激化。

  吕国华说到,我想讲第三个问题,如何来拆迁?怎么来拆迁?拆迁对关键的环节是补偿问题,可惜2001年11月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用了一句话来讲了补偿,那就是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补偿,别的什么都没有,所以才导致了今天因为补偿所发生的矛盾那么剧烈。

  好多都是地方上的规定,比如说一个县政府,我现在规定一个基准价,我是一个市政府,我规定一个重置价,或者我直接挂狗头卖羊肉的,我规定一个所谓的市场指导价,我找几个专家在这里座谈,这就是市场指导价,说是指导价其实是必须听从的价格,不是说可有可无的,如果哪一个评估公司评估的时候不依据我这个市场指导价,对不起,明天就让你关门,也就是说这个条例没有解决补偿问题。

  我们将来有关拆迁新的法律规定当中,能不能把补偿评估的问题更加细化,让它上升到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角度,这是最最重要的事情。如果这个东西不进行变革,什么是市场价,不界定清楚问题同样解决不了。

  我觉得应该规定这么一句话,不低于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这才叫市场价。有人说应该用二手房,对不起,二手房太难判断了,因为二手房有可能里面会伴随着很多暗箱操作,像天津、山东现在的规定就是比较先进的。政府征收你的旧房为什么给你新房呢?对不起,我祖祖辈辈住在这里,除了物质上的损失之外还有精神的损失,我有好多好邻居可能分散在城市的角落了,终身不能见面了,可能我的祖坟就在这个地方,如果你征了还要迁到别的地方。这时候你征收了我的旧房子按照新的市场价格补偿给我,我觉得要求并不过分。

  有的人可能会提到,我们国家现在有房地产估价规范,有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何必画蛇添足在新的拆迁条例当中规定那么详细呢,对不起,那是建设部的规定,建设部规定的效率是非常低的,甚至不如一个地方的人大常务会指定的地方规章制度,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也是为什么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现在说它是一部恶法,其实大家没有看到真正的东西,真正的恶法在各个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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