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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霖:强制拆迁与现行法的法理精神相悖

来源:搜狐财经
2009年12月31日07:15

  伴随着征地拆迁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拆迁条例的废止已经被提上日程。新的法规制定是否能确保立法公开民主?能否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如何建立产权持有人有效的权利主张机制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通过有效的立法遏制行政权力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12月30日,新视角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之“终结强拆之痛”齐聚各方嘉宾,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剖析。以下是搜狐财经现场报道: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搜狐-李志岩/摄)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搜狐-李志岩/摄)

  强制拆迁与现行法的法理精神相悖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闵行拆迁张龙其妨害公务案代理律师夏霖在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2001年出台拆迁条例,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直接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在2001年出台的时候就是违法之举。

  夏霖表示,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刚宣布,征收非国有财产只能用法律来设定,结果马上又出台一个拆迁条例,这是直接违法的。2001年的拆迁条例,现在公众舆论跟媒体都认为是跟2007年《物权法》发生了冲突。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说的很清楚,征收非国有财产必须设定法律。可能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不清楚,国务院的这个拆迁条例不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东西只能叫行政法规,法律只能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

  “2001年起草这个《拆迁条例》恶法的学者到底是谁,我们公众有权利知道,我们的媒体朋友会一直去追问。我提议以后像这样的法律形成一个草案,应该直接列明专家意见稿的作者是谁,不要躲在集体后面。集体负责其实就是集体不负责。”夏霖说。

  夏霖指出,这是公民有权利知道的内容,而媒体如果感兴趣的话,也应该去追问,不要让这些人躲在集体立法的后面。“我不相信在中国,任何一点进步都需要当事人牺牲他们的生命,付出鲜血和自由来换取。”

  夏霖还特别强调,强制拆迁是司法权力而不是行政权力,行政决定只有经过司法裁决的认定之后才能有强制执行权。夏霖认为,行政机关可以做一个行政决定或者是进行一个行政处罚,但是其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必须进行司法裁定才能够进行强制执行。

  “为什么说2001年的拆迁条例是恶法?就是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强制执行,县级政府就可以。混淆了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这是行政机关自设私规,自我授权,私相授受,便宜行事,随意强制执行。本来原来中国的行政法体系《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强制执行必须交由法院裁定。”夏霖说。

  那地方政府为什么只愿意通过行政强拆呢?夏霖认为是因为这样效率快,“一审打完官司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开发商贷了款,利息等方面压力太大。另外,再进行司法裁决,我把话说穿,在这上面分享利益的人就要增加。分赃的人就太多了,人家不愿意。我代理的拆迁案子基本上属于这类。”

  新法规不能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纠纷

  在拆迁里面引起纠纷最大或者群体性事件最严重的基本都是城郊土地,就是城郊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国务院法制办新拟的草案“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是不包含农村集体这一块的。

  “中国城市化速度非常快,大量的土地、大量的纠纷是因为土地的增值。从我们代理的这些案子可以看出,城郊的土地,上海、北京或者其他的城镇,在城郊农民集体的土地,都有巨大的升值空间,因此这里面的纠纷是很大的,至于具体到城市里面的房子,因为土地是国有的,征收以后补偿只是补偿房子造价或者装修,还有其他方面的损失,而不包含地价。”夏霖说。

  夏霖表示,城郊农村集体土地的升值空间是非常大的,上海从九十年代到现在土地价格涨了五到六倍。“国务院现在的这个条例,尽管想修改,但仍然是回避了最大量的引起纠纷的集体土地。我代理的潘蓉、张龙其上海虹桥机场的案子,以及唐福珍自焚的案子,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引发的纠纷。城镇在扩张,集体土地在新拟的草案“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中是没有被涵盖进去的,仍然在回避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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