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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人热议 拆迁思维要回归市场化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祝慧
2009年12月31日07:18
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现场(搜狐-李志岩/摄)
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现场(搜狐-李志岩/摄)

  “碰到问题,不是用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用强制的手段,这样,喜剧就变成悲剧了,本来是双赢的事,结果变成双输。”12月30日,在搜狐经济学人论坛——终结强拆之痛上,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茅于轼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强制拆迁所带来的后果。

  事实上,如果一方利用强势地位对政府施加影响,压抑或者剥夺分散的弱势群体的权利,显然无法达成公平的市场价格。而自2001年6月13日经国务院颁布实施至今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城市拆迁问题,条例内容本身也受到诸多质疑。

  在这样的背景下,众多经济学家汇聚搜狐财经经济学人论坛,共同探讨《拆迁条例》修废的难点所在。

  公共利益不能由政府单方面界定

  近年来拆迁矛盾、纠纷问题日益突出,且面广量大,在搜索引擎上只要输入拆迁二字,关于这方面的新闻就数不胜数。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拆迁矛盾的日益激化?我们是否应该进行拆迁?

  “最核心的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直指主题。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究竟何为公共利益,这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界定,而这也成为利益团体的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说辞。

  “我们很多的法律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来起草的,所以起草一开始的出发点,就是为部门利益而考虑的。名义上可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但实际上被抽象化了,真实利益的承托者可能是部门本身。”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表示。

  在他看来,如果说考虑到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执行,那必须得有非常明确的合理的证据,而不是单方面的由谁来告知被拆迁方,是因为公共利益要进行强制拆除。

  “还得是真正的为公共利益,不是表面上为公共利益,而是真正地要经过民主探讨,要事先征求社会的意见。”民间古城保护人士,著有《为了不能消失的故乡》的华新民如此强调。多年来,华新民一直在为城市房屋所有者的土地财产权和有关部门较量。

  强拆空间直接关系着地方政府的利益

  其实,公共利益究竟该如何界定,这正是《拆迁条例》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但至今仍无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和权力空间。

  “从我所办理的一些案件来看,如果严格按照程序来拆迁,就会耽误很多时间,很多项目就没法拆,而这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收入,这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而且他们也不愿意进行到司法裁决阶段,因为一旦进入这个阶段,就要把话说穿,而实际上有太多的人在这上面分享利益,大家不愿意公开。我代理的拆迁案子基本上属于这类。”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闵行拆迁张龙其妨害公务案代理律师夏霖说。

  《物权法》非常明确地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动产。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很难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在夏业良看来,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国家战争时期或者非常时期特别情况下才可以用一些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的执行,大多数情况下是应该通过民事协商的方式来得到解决,而不是用强制的方式。

  但这显然是理想模式,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征收人,政府要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那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怎么办?我们有什么法律救济手段来遏止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吗?没有,这就是关键问题所在,并没有法律规定来规范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会为了土地的更高商业价值而去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

  要回归市场化

  既然公共利益无法界定,那问题的解决办法在哪?与会的经济学家认为这还是得回归到市场化上来。

  “我们要依靠市场解决问题,如果一块土地原来是别的用途,现在要把它变成公共的需要,政府就应该衡量一下,我公共服务用这块土地,它的价值能够达到多大,你能够出一个什么价钱,你跟这个土地所有者来商量。这种交换按理说价格应该比周围土地的交换价格稍微高一点,因为你有一种多少带点强制性的,你代表公众跟土地所有者打交道,所以不是比市场价格低,而是比市场价格稍微高一点,不是百分之百的制约。”茅于轼说。

  同样,夏业良也认为,政府应换位思考,不能像过去那样,认为拆迁就是合理的,拆迁就是国家利益的需要,“拆迁不能够成为一个常态,而应是一种非常态的特例,而且这个拆迁要经过当事人的赞同,在市场上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后才能够实施。”

  “关于由谁来拆迁的问题,我的建议,一定要把商业性质的拆迁纳入到来规范拆迁的新的法律中来,为什么?因为必须给那些有钱的开发商寻一条活路,你在这个当中规定了商业拆迁,才有可能寻求这样的一个路径,如果把所有的拆迁都定义为公共性质的话,只能是逼着开发商贿赂地方官员,把公共利益的项目潜规则。既然一种事情是必然存在的,不妨在新的规范法律拆迁文件当中把新的拆迁纳入进来。”吕国华说。

  而在拆迁过程中,如何进行拆迁,补偿问题很重要,吕国华认为,在拆迁前必须先解决补偿的问题,然后再考虑是否应当拆迁,由谁来拆迁,如何拆迁,“只有这样,我们新的关于拆迁的法律文件才会变得更加富有意义,才有可能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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