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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法”需民众参与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2月31日00:10
  2009年频繁爆发的房屋暴力拆迁以及自焚悲剧,促使北大法学院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了《宪法》、《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召集了多次会议,积极推进“拆迁条例”的修改。据悉,一部新的“征收条例”将会作为“拆迁法”取代“拆迁条例”。“征收条例”正在征求地方的意见,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之后草案会向社会公布。这是民意直接影响立法的又一典范,也是中国立法改革的进步。

  长期以来,中国立法通常的程序是,国务院法制办将立法纳入工作日程并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委负责起草和修改,一些体制内学者进言献策,最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精英立法的主要优点是效率很高,但是主要缺点是民意反映仍需改进。立法机构和中央应该防范一些政府部门的强势地位,又有实际上的选择性执法的可能,这可能会挤压缺乏表达渠道的弱势群体。与这次制定“拆迁法”类似的背景是,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导致了北大法学院三位博士以公民身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传统媒体和网络也表达了鼎力支持,最终导致“恶法”废除。这是一种典型的民众参与立法的程序:事件发生后,舆论和学者表达意见,而人大积极响应修改法律。相对于过去完全封闭的精英立法,这无疑是时代的进步。

  但我们不能总是寄希望于少数学者的上书,也不应总是让少数人的悲剧成为多数人福利改进的代价,我们需要建立透明立法的制度。法律应该是一种博弈均衡,如果参与博弈的利益方“被代表”,那么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就不是“费厄泼赖”,就会在日后执行时产生社会矛盾。据说,新的“拆迁法”面临的首要障碍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地方”与学者存在冲突。依靠土地出让金作为“第二财政”的地方政府当然希望“公共利益”界定得越宽越好,因为这样它们执行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当然自我利益也就越多。但公共权力越宽,私人权力就越窄。立法既不能将利益方关在门外,但也不能“各打五十大板”。

  博弈的结果必然要妥协,但妥协必须是有原则的,这个原则就是维护社会正义,而不是维护部门利益。真正共享式的经济发展,绝不应该与社会正义发生冲突,否则就是少数人的经济发展。要解决潜在的冲突问题,就必须让利益各方坐下来谈判,公平地博弈,透明地向社会各界昭告。此时,新的“拆迁法”万众瞩目,已经具备了透明立法的各种条件,彼时,“拆迁法”不仅具有维护被拆迁人的立法意义,更具有划时代的制度性改革大义。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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