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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如何修改是一个风向标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作者:叶檀
2010年01月03日11:15

  2010年的经济有很多重要议题,这些纷繁复杂的经济难题能否解决,能否修改好《拆迁条例》是根基

  2009年以拆迁终,2010年以《拆迁条例》修改始。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首次对废除拆迁做出表态,称全国人大正加紧推动《拆迁条例》修改。此时,离2010年不到一周时间,而成都“唐福珍自焚案”过去了差不多一个半月。

  2010年的经济有很多重要议题,荦荦大者就有央企并购、中小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产能过剩、通胀预期等。上述纷繁复杂的经济难题能否解决,《拆迁条例》的修改成为真正的风向标。

  因为拆迁纠结了中国社会中最多的矛盾: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是否继续依靠土地;《物权法》能否真正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社会制度是否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提供了利益博弈的平台。如果能够通过法规的补救手段解决中国官民之间、各阶层之间最大的利益纠葛,说明政府拥有了尊重公民物产、通过和平手段进行利益博弈的能力。

  拆迁之所以成为重大的社会议题,完全是因为拆迁背后的实物资产——土地附着了太多的利益。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成为政府最重要的资产,由此衍生出一连串的利益关联:政府低价获得土地,合法剥夺民众的土地使用权,而后通过土地拍卖制度系统性地进行资产高估,将土地兑换为真金白银,填平了地方财政的黑洞。上海也好,北京也好,中国大城市的转型成本,绝大多数由土地收益支付。

  高估的地价背后,有两个被牺牲的利益群体: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而被低价剥夺、无法享受资产溢价者,成为显性的牺牲群体;以高价购房、为货币资产兑现者,成为隐性的牺牲群体。开发商并不是牺牲族群,因为房价一路攀升,开发商还没有真正为高地价买单。

  资产的被剥夺是惊人的,据中房集团孟晓苏先生的观点,有上万亿资金通过土地进入城市,农民等土地所有者不仅被排除在房地产利益链条之外,还以最后的资产——土地,扛起中国城市化过程的主要成本。

  被牺牲的隐性群体是靠工薪生活的城市购房者,他们无法获得房地产投资之利。由此,80后成为被牺牲的一代,他们遭遇大学扩招、就业困难,未能享受单位房市场化的原始积累,加上房价高企、竞争加剧,一辈子处于挣扎奋斗的过程中。

  以目前平均2000元到3000元的月薪计,在大城市郊区买上一套100万元左右的住房,他们得付出至少20年以上的时间——有句话怎么说来着,一辈子、一套房、一个梦。

  钉子户只是特例,当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也未能阻挡拆迁的脚步,当警察手举盾牌只为对付被拆迁者时,不能不说,不论拆迁制度的初衷如何,已经走向恶规恶法的边缘。

  到现在为止,《拆迁条例》并没有提及废除,而是围绕着“修改”两字展开。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表示,拆迁制度将有根本性变化,拟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突出“补偿”二字。

  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修改后的《拆迁条例》有两方面重大转变,房屋拆迁权都归于政府,由政府与被拆迁户谈判商量补偿标准,先补偿后拆迁;当被迁拆户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但恕我直言,这两项改进有忽悠之嫌。即便按照原有的《拆迁条例》,拆迁本来就是政府的任务而从来不是开发商的任务,只不过地方政府将权利义务一并让渡给开发商;被拆迁者感到不公平从来都有诉讼的权利,但地方法院除非胆大包天,才会让地方政府败诉。

  惟一解开拆迁乃至所有城市化过程中产权难题死结的做法是,真正回到《物权法》的轨道中来:承认土地使用者享有资产溢价权,他们所获得的补偿,应该以土地资产价格的市场价为基准;政府与被拆迁者都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政府只要违反程序、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再次强调,《拆迁条例》如何修改是政府对制度、对产权尊重程度的风向标,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制度建设的根基。如果修改条例在明年无疾而终,或者不痛不痒改些皮毛,将是对中国市场化、法治化进程的重大打击。

  研讨专题:搜狐经济学人论坛聚焦拆迁条例废止 

  伴随着征地拆迁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拆迁条例的废止已经被提上日程。新的法规制定是否能确保立法公开民主?能否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如何建立产权持有人有效的权利主张机制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通过有效的立法遏制行政权力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详细]

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现场(搜狐-李志岩/摄)
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现场(搜狐-李志岩/摄)

    搜狐经济学人论坛嘉宾精彩建言:

  茅于轼:强制拆迁导致双输 应明确产权回归市场 

  拆迁问题要回归到市场化,土地也好、房屋也好,如果要市场化,首先一个问题,要明确产权,产权不明确,就很难进行交换。依靠市场解决问题,如果一块其他用途的土地要变成公共需要,政府就应衡量一下,公共服务用这块土地它的价值能够达到多大,你能够出一个什么价钱,要跟土地所有者来商量。[详细]

  李炜光:改革分税制方能遏制地方政府拆迁利益冲动

  分税制之后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除土地使用费之外大部分被收归中央支配。现在讨论拆迁条例的修改,即使把这个条例修改了,但是仍解决不了法律背后的利益问题,财权的支配的问题。所以拆迁条例的改革,必定要伴随着更大事情的改革,就是中国的分税制体制改革。[详细]

  夏业良:不能随便动用国家机器强制拆迁 

  公民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协商、谈判,按市场价进行补偿,甚至要高于普通的市场价进行补偿。不仅仅是财产本身的价值,一个人在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有一种文化传承,有一种精神上的眷念。补偿要略高于市场价已经是最低要求了。[详细]

  王才亮:拆迁制度改革需民主决策 不能暗箱操作 

  拆迁条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东西,要让它规范起来不损害群众利益,拆迁制度让它真正成为一个为民造福的法律制度的话,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是需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的 [详细]

  秋风:被拆迁人是地权持有人 立法应先明确概念 

  我们现在所谓被拆迁人,或者现在将要失去产权的人,要把他称之为土地产权持有人,现在这个概念里面所谓被拆迁人,要用一个土地产权持有人的概念替代他,就是说他拥有主要的产权是针对土地的,而不是针对房屋的。[详细]

  吕国华:商业拆迁应当与所谓公共利益分离 

  把商业性质的拆迁纳入到新的拆迁法规中,给有钱的开发商寻一条活路。被拆房屋的价格评估应不低于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才能称作市场价。如果把所有的拆迁都定义为公共性质话,就只能逼着开发商贿赂地方官员 [详细]

  华新民:制定《城市不动产征收法》 让拆迁二字从中国消失 

  应制定一个《城市不动产征收法》,让“拆迁”这两个字从中国大地上消失。在拆迁的环节上解决拆迁,是不可能解决的,必须从根源上解决。这个根源就是征收土地。就是说征收土地,等于说征收土地产权 [详细]

  夏霖:新法规不能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纠纷 

  在征收条例里面引起纠纷最大或者群体性事件最严重的基本都是城郊土地,就是城郊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不包含农村集体用地。现在这个条例尽管想修改,但仍在回避农村集体土地这个最大量的引起纠纷的内容。[详细]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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