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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调研农村 聚焦农地宅基地抵押之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1月05日00:07
  核心提示:有人建议:“可以抵押或质押取得贷款的农民需要两套以上住房,或经营实业、常年脱离农村劳动,收入来源相对可靠等。”

  本报记者从中央党校获悉,最近,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在江苏和山东就中国农村的金融改革问题,进行了一番紧锣密鼓的调研。

  调 研组副组长由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担任,成员包括山东省副省长王随莲、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达峰、天津市政协副主席何荣林等。

  农村金融问题已被中央提到战略高度。不久前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培育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解决好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是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中央鼓励地方率先创新,以探索出可以在全国推广的经验和模式。”1月4日,调研组指导教师、中央党校教授谢鲁江告诉本报记者。

  调研组组长、河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臧胜业在调研结束后指出,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而农村金融改革则是“过河摸着石头”。

  “考察很细致”

  根据江苏的实际情况,调研组选择了南通、淮安和徐州作为调研标本。

  

  “可以说,这次调研组对农村金融的调研,其细致程度是超出了我们的意料。”江苏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处长张作雄向本报记者表示。

  调研组在南通主要调研了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实体组织,各选择了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信社。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需求、注册资本组成、信贷结构、客户来源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在对地方村镇银行的“贷款成本”进行考察时,李勇表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很重要。在宿迁市沭阳县,调研组重点考察了江苏第一家村镇银行,对该机构“除个别高管是总部派来、其他工作人员全部本地化”以及股权多元化战略给予了赞赏。

  在调研农信社时,调研组关心传统农信社在面临各种新型金融机构冲击的应对之策。

  此外,调研组对淮安的农业保险试点以及整个农村金融工作的各种创新和探索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

  政府强力推动

  江苏省财政厅厅长潘永和在与调研组座谈时认为,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自身条件很难吸引高度企业化的金融机构进驻,因此当市场“无形的手”暂时失灵、无法为农村有效配置资源时,政府作为“有形的手”理应承担更加积极的角色。

  “江苏的原则很简单明了,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省财政就支持谁;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大,省财政对谁的支持力度就大。”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正喜向本报表示。

  另外,地方政府每年5亿元奖励的真金白银刺激了金融机构进军农村市场。

  本报从省财政厅获悉,2008-2009年度,省财政最终核拨奖励补偿资金4.9亿元。其中,苏北地区获得2.3亿元,占全省47%。

  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刺激下,江苏农村金融体系中,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迅速进入农村市场,能够多渠道吸收存款和投放信贷。

  江苏方面还提出,建议将省级批复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一并纳入中央财政定向费用补贴范围;申请加入财政部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并适当提高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的补偿比例(目前中央补助30%);建议中央出台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增加对江苏农业保险试点的保费补贴品种等。

  农地抵押之惑

  就目前农村金融中遇到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宅基地的质押”现象,调研组成员则反复问:你们认为是否可行?

  金融机构人士则普遍表示,“在市区的居民抵押房产可以随时拍卖——农村房产无法进入市场交易,因而其价值无法体现”。

  此时的臧胜业则反复强调:这是要创新突破的一个问题,“如果农民借款盖房,之后可能值4、5万,但说是10-15年还清,你敢不敢贷款?这对金融机构有风险,但对农民来说是第一需要。”

  臧认为,贷款之后提高了农村的消费,农民更有积极性去做其它事,用各种渠道来还贷,“建议换一个角度去思考你们的担忧”。“不是政策允许不允许的问题,而是你敢不敢去创新的问题。”

  谢鲁江认为,大规模推行上述两个抵押可能还不现实,但如果能够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探索,对于破解城乡二元制结构是一个非常好的尝试。

  “比如,可以抵押或质押取得贷款的农民要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经营实业、常年脱离农村劳动,收入来源相对可靠等。”谢鲁江建议。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隐患

  在江苏的调研中,有关农村非金融机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议题讨论极为频繁。

  其原因在于,目前合作社成立数量较多(江苏大概在70家左右),是在党委农工办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但目前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是否能作为市场主体有待考量。”

  事实上,各地最担心的是合作社“变质”发展成高利贷性质的组织,“历史上曾吃过亏,虽最后政府买单平息,但对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合作社入股和投放主体不完全对应,“资金来源并不是完全以入股形势出现的”,而运作方式也不是规范的股份合作制。

  此外,因利率方面政府没有具体指导意见,其存贷利率都是随行就市设定,“尤其是投资方面,有的超过银监会规定标准大额投放,存在不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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