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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价如何确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5日15:58
  在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艰难收官之时,关于矿业权转让价款的定价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力调整资源配置格局,并获得资源增值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也有关于禁止矿权私下交易的相关规定。山西省在“煤改”中统筹兼顾了各方利益,制订出很多细节性措施。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兼并的煤矿,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缴纳资源价款的,直接转让采矿权,兼并重组企业要退还剩余资源量的价款,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缴纳资源价款的,在退还企业剩余资源价款的同时,按照原价款的100%给予经济补偿。

  “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成员之一的北京律师张玉成说:“按照重组的相关协议,补偿价款分作两部分。其中,煤炭企业的实物投资以评估报告来确定价款;而矿业权不进行市场评估,只约定了"采矿权价款补偿",最终以政府的规定和政策为准。这个操作思路下,如果一个煤老板投资2亿多元的矿,最后政府定下来的价款也许是6000万元到8000万元,不到总投资的一半。”

  山西省政府力挺现行矿权定价机制的态度非常明确,矿业权出让时没有经过市场评估确认矿业权价款,因此兼并重组价款也不该由市场评估,而应由政府指定;浙江、福建等省民营煤矿企业的矿业权,经过了多次“倒卖”,矿业权价款被人为抬高。

  曾长期从事矿产交易中介、现任某矿冶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的于工认为:“炒矿最猖獗的2005年和2006年,矿价怎么涨的?好多人买了矿根本就不是为了开发,就在那儿晾着,等到升值就转手。按照这样炒起来的市场价格补偿,难道合理吗?”

  2009年8月19日,国家安监总局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申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家以内。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指出,各地要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返还;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可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本报记者 钱俊毅 罗震光)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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