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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深陷“羊”官司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张翼
2010年01月09日17:21

  这是2010年1月4日。召集公司高层开了一上午的闭门会议,恒源祥集团董事长、总裁刘瑞旗决定由陈忠伟对外披露信息。陈忠伟,恒源祥集团副总经理。

  一场商标权属之争正将恒源祥拖向未知之境。“羊”图形商标持有人于文清将恒源祥集团等起诉到北京市二中院,索赔上千万元。而恒源祥集团亦将于文清诉至江苏常熟法院,理由是于文清侵犯了恒源祥的著作权。2010年1月27日,江苏常熟法院将开庭审理恒源祥诉于文清案。

  “羊”图形商标著作权的鉴定与认定是此案的关键。“恒源祥可以要求著作权保护,但是他的诉请能否成立?我相信我们会赢。”于文清的代理律师刘铭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陈忠伟指责于文清“制假售假、有违商誉”。

  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双方都需要更多证据证明自我,这场官司注定难以在短期内休止。

  “恒源祥怎么会侵犯你的权益?”

  接受于文清的委托,刘铭律师一度很慎重。

  2009年9月下旬,于文清专程来京找到合川律师事务所会见了刘铭律师。“他说要起诉恒源祥,我的第一反应是,恒源祥怎么会侵犯你的权益呢?”刘铭律师回忆,“于文清这个人话不多,他的想法很朴素,‘羊’图形商标是自己注册的,应该得到保护。”于文清握有的证据表明:2001年就“羊”图形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2003年注册成功,注册在第25类商品,包括针织服装、鞋、帽等。

  “我当时对于文清说,案子本身的法律关系非常清晰,但是打起来一点不轻松。因为会引发一些相关的诉讼,比如著作权的诉讼,撤消商标的争议。”第一次见面刘铭律师并没有当场接受于文清的委托。仔细查阅了于递交的证明材料,并搜索了关涉恒源祥的一些背景资料之后,刘铭同意担任于的代理律师。

  2009年10月刘铭律师正式介入。为何在北京市二中院起诉恒源祥?刘铭律师如此解释,“恒源祥没有提出异议。恒源祥是全国范围内侵权,在任何一个城市起诉,都是可以的。综合考虑之后,我们首先起诉了恒源祥在北京大红门的一家经销商。”

  记者采访了解到,北京市二中院原定2010年1月14日开庭,后因刘铭在被告选择上做了变更,追加了被告,开庭时间随之延后,如无意外应在1月27日著作权诉讼之后。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一直采取双重保护的原则,即行政保护和司法维权。以商标权保护为例,一方面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处置,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打击侵害商标权的商业行为。2009年10月,于文清向北京、江苏、成都等地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查扣了恒源祥价值上千万元的货,当时恒源祥向工商部门提出三点意见:恒源祥与于文清之前产生过争议;恒源祥对‘羊’图形拥有著作权;恒源祥使用‘羊’图形是推广羊文化。”刘铭律师透露。

  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忠伟否认了“查封”一说,“工商部门根据于文清的举报,在恒源祥的销售点进行了查证,我们的销售还算正常,不存在查封货物的情况。”不过,陈忠伟承认,“工商部门的查证,对一些经销商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做了很多解释说明工作。”

  “恒源祥是正当防卫”

  “恒源祥是正当防卫”。陈忠伟如是说。

  2001年1月,于文清的江苏常熟市兴业龙服饰公司为恒源祥提供定单生产服务,及至2005年,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恒源祥的假冒产品。经过恒源祥方面的调查,发现是于文清的公司在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哈尔滨、上海等地的工商部门先后介入查证。“于文清制假售假,性质特别恶劣,2005年年底恒源祥解除了与江苏常熟市兴业龙服饰公司的合约。”陈忠伟语气愤然,“在这个事情上,恒源祥有点心慈手软了。早年间于文清的工厂生产恒源祥假商标的行为,按理说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考虑到彼此合作了很长时间,我们未曾追究。”

  陈忠伟特别向记者强调,“有两个事实一定要说明:1997年恒源祥创意完成了‘羊’图形商标,在恒源祥体系内加以推广使用,2002年11月进行了版权登记;于文清和他的工厂作为恒源祥曾经的合作方,恶意窃取并且抢注了‘羊’图形商标。”

  既然恒源祥声称1997年即设计并且使用“羊”图形商标,为什么没有申请注册?恒源祥什么时间发现于文清注册了有关于“羊”图形商标?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为什么在比较长的时期内,恒源祥没有对“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

  针对这些问题,陈忠伟均未正面回应。

  据记者了解,恒源祥此前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要求撤消“羊”图形商标的申请。刘铭律师称,“2004年于文清将‘羊’图形商标转让给了江苏常熟市兴业龙服饰公司,他的企业一直在使用‘羊’图形商标。更重要的是,于文清持有‘羊’图形商标的时间已经超过了5年。”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彭夯律师分析指出,“我国《商标法》有在先原则的规定。2003年于文清将‘羊’图形商标注册成功,至今已经过去了6年,这对恒源祥确实不够有利。同时,《商标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无年限限制,无论何时发现,都可予以撤销。至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关键看恒源祥能否以可资采信的证据证明两点:其一,1997年即设计并且使用‘羊’头图形商标;其二,于文清是恶意的抢注。”

  当下,双方都在积极调取证据全力筹备1月27日的开庭应诉事宜。1月27日开庭审理的恒源祥与于文清的著作权纠纷,对双方至为关键。

  记者手记VIEW

  轻资产的重磅杀伤力

  尽管大多数人反感恒源祥的广告宣传,但是依然有超过50%的网友投票支持恒源祥持有“羊”图形商标。这就是新浪网的调查结果。

  情理,似乎在恒源祥一边。法理呢?

  恒源祥是一家拥有83年历史的老字号,1987年刘瑞旗接手恒源祥至今,最在意的便是这家老字号的悠久品牌,因而在1989年即将“恒源祥”注册为商标。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建议企业,“应将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商品标识均注册为商标,这是企业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最基本的步骤和措施。”

  遗憾的是,恒源祥并未将“羊”图形商标注册,而只是进行了版权登记。2003年于文清将“羊”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即受《商标法》保护,该商标可作为商品标识用于商业用途。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商标注册比版权登记更具法律保护效力,不过,一旦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登记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恒源祥是否对“羊”图形商标拥有著作权?这依然还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辩题。

  与于文清的商标纠纷,是恒源祥必须承受的一场严重的外部风险。恒源祥与于文清的商标纠纷与争执,本质上来看极可能是一场“零和游戏”。

  陈忠伟坦言,“这个案子对恒源祥一定会有警示作用。对于所有品牌企业来说,捍卫权益的意识、知识产权的觉悟,都要经历一个从不知不觉到先知先觉的过程,其中必然蕴蓄着很多经验和教训。”

  远离制造、疏远渠道,恒源祥是一家另类公司,刘瑞旗一直在努力试图将品牌运营能力塑造为恒源祥的核心竞争力。刘瑞旗是“品牌中心论者”,他习惯于以品牌的高度自主、可资持续来度量前程、测度未来。自主知识产权对“轻资产”公司恒源祥来说至关重要,是关乎生死的发展战略。不得不追问的是,在品牌运营能力稳健提升、创新能力依然有限的前提条件下,恒源祥又该选择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才更具竞争优势?

  这不仅只是恒源祥的考题,更是诸多企业的难题。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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