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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改善性住房优惠政策或调整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1月11日17:25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今天,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处获悉,对于国务院的新政,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沪上政府相关部门与人民银行沟通,是否对改善性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进行调整,可以关注近期的上海公积金网站。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转变意味着在高房价不能有效缓解之前,包括改善需求在内的二套及以上购房需求,可能将不再享受贷款优惠。

  本次发布的“国11条”政策中,有一条重要内容与去年12月14日提出的“国4条”中的界定不一致,那就是二套房贷政策。“国4条”中规定“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也就是说继续执行2008年“13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改善需求可以按首套享受最低二成首付、利率七折的最大优惠,但“国11条”却有了新说法。

  对此,上海易居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坦言,很明显,房贷政策已退回2007年12月“二套房贷政策”的“补丁文件”出台后的严格程度:所有二套及以上都严格化,且以家庭为界定标准。“这一转变意味着在高房价不能有效缓解之前,包括改善需求在内的二套及以上购房需求,都将不再享受贷款优惠。”杨红旭如是说。(新民网张骏斓)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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