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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保监会深化合作 加大银保业务手续费监管力度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2010年01月20日10:25

  由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天正式公布。《通知》从加强双方监管协作、深化银保合作出发,对完善银保业务准入制度、建立银保业务退出机制和多方合作机制、规范代理合同和手续费支付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银保双方应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代理银行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各代理银行要本着防范风险和成本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代理合同和代理手续费的集中管理,建立科学、公平、系统的代理销售激励机制,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此外,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各代理银行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严禁员工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对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和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将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签订主体“原则上”限定为总公司和总行,若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而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则无权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在手续费支付方面,《通知》明确规定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银行总行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通知》要求加强对银行寿险兼业代理资格、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和保险公司经营资格的监管,确保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通过合适的销售渠道将合适的寿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要获得法人授权;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寿险公司必须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规定时限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各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银保双方要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在加强服务方面,《通知》提出银保合作要有利于提高客户的价值,银保双方要加强对客户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要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利益分享、提供客户关系管理、远程技术支持、代收保费和代付保险金等多种增值服务的方式,深化银保之间的合作关系。银保双方要明确约定双方在客户后续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之间应建立投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尤其是销售人员的培训,应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客户后续服务的管理,从而深化银行保险之间的合作关系。

  “各保险公司和各银行要科学处理业务规模和质量的关系,不断优化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行代理渠道的产品。”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按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将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而代理银行则需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银保合作要体现银行业和寿险业各自的竞争优势,做到优势互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只有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双方才能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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