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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征20%所得税的效果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1月25日17:12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 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现在征税实施已近半个月,效果到底如何呢?

  政策出台的缘起——陈发树逃税门

  紫金矿业第一、二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一共拥有的6亿多股紫金矿业都是出自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初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发现,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

  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51%的股权;而柯希平是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家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

  新华都工程实际上是陈发树与柯希平共同控制的一个将法人股倒卖成自然人股逃避税收的通道;参与紫金矿业法人股分赃的自然人股东还有陈发树的兄弟陈志程和陈志勇,通过新华都百货分发了1900多万股。

  陈发树和柯希平将6.1亿股紫金矿业从新华都工程的法人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按照6月份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出售给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价格9.15元计算,这些股票的价值达到55.815亿元,而成本仅仅是6100万元,利润高达55亿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新华都工程逃避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3.75亿元。

  2009年半年报显示,半年之内,陈发树已经减持紫金矿业数量达到2.9亿股,柯希平减持2.8亿股,两人一共减持5.7亿股,套现金额达到50亿元。按照个人转让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两大黄金富豪大小非基本上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

  陈发树,通过三次大规模集中套现,仅半年时间,陈发树就从A股市场套取现金高达42亿元,成为2009年A股市场的套现王。

  政策出台后的新避税手段

  由陈发树逃税门引发的纳税条款今年将波及到8.5亿股自然人大小非解禁套现,法人股借道自然人套现的漏洞已经因为陈发树逃税门被堵上,大小非再也不可能像紫金富豪那么轻易逃避税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去寻找法律的其他漏洞来避税。

  方法一:借道ETF避税

  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规定股票换购ETF需要纳税,这给了个人限售股股东一个全额避税的机会。在ETF申购中,投资者用的是一揽子股票去换购ETF份额,并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个人限售股股东可以买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换成ETF份额,该限售股转让只获得基金份额,没有获得收入,按现有法规规定是不需要纳税的。而对于已获得流通权的限售股,基金公司是无法将其与普通股票甄别开来的。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以解禁股配齐一篮子股票向基金公司申购ETF份额,基金公司同样也是会接受的。换得ETF份额后,个人股东可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该股东相当于按市价间接减持股份,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并不是所有个人限售股都能利用ETF来实现减持,只有ETF对应指数的成分股才有这样的资格。目前国内有9只ETF,其中沪市6只,深市3只,沪市的央企50ETF和红利ETF目前基本没有个人限售股。本报统计显示,上述7只ETF合计牵扯到近百家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合计持有市值在1000亿元到2000亿元之间。与其他避税方法相比,目前用ETF换购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全额避税。举例:苏宁电器涉及一定数量的个人限售股,该股在深100ETF及深成ETF中的比例较高,其中深成ETF股票数量小、申赎资金只需30多万,相比之下是换购的理想工具。以深100ETF为准,每申购100万份深100ETF,“避税者”可以“转移”8000股苏宁电器,动用的资金在410万~500万之间,各类交易成本相加大约为2000元~3000元。

  如果有800万股苏宁电器,将这些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按20%的税率,需扣减税金约3000多万。而如果通过换购ETF份额的方式来减持,一位ETF套利者粗略地算了一笔账:这笔股票全部“转移”可能需要做1000个篮子的申购,交易成本在200万~300万之间,相比前一种方式,最多可少交税金2000多万。

  方法二:借道高转送避税

  按照新规,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限售期结束之后高送转股票的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可以达到极低税负的效果。按照新规,对个人所持限售股征税的范围包含:“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如果一家公司股东主要是自然人发起设立并上市,在限售期内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这样一来,没有哪家公司愿意在限售期进行送转,只会等到限售期结束之后再进行大幅度送转,达到避税的目的。

  举例:一位自然人持有某家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限售期结束后的股价是每股20元,股票出售后将按照2000万元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予以征税。但如果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公司如果在半年报和年报连续进行两次10转10的高比例转股,该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变为400万股,对应股价除权之后变成每股5元,其中有100万股属于限售股,而其余300万股由于属于在限售期结束后获得的流通股,转让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此时该自然人如果将全部股票出售,只需按照500万元的限售股转让收入进行征税。而这500万元,再扣除持股成本,最终应纳税所得额将微乎其微。

  政策细化预期催生限售股加快减持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20%所得税的新规已实施了半个月,然而从新政实施前后两个阶段的减持数据来看,抑制减持的作用未见明显,反而有加快减持的趋势根据交易所公布的诚信记录显示,截至1月15日,沪深两市共发生195笔上市公司减持交易,减持数量共计2364万股,套现金额逾4.7亿元;日均减持236万股,高管日均套现4691万元。然而,在新政实施的前一个月(去年12月份),高管一个月的减持总量为3952万股,套现金额7.58亿元;日均减持数量仅有172万股,高管日均套现仅约3297万元。新政实施前后,高管日均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环比增长38%,高管日均套现金额环比增长速度高达42%。我们可以预期在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20%所得税细化政策出台以前,“避税人”必然要继续加快减持的步伐,以减少减持的成本。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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