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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拟发400亿元A股可转债牵动市场(图)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1月26日08:24


  中国银行董事会于1月22日通过了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并拟据此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400亿元A股可转债。上述议案将提交2010年3月19日召开的中国银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毋庸置疑,2009年海量信贷投放在促进经济复苏的同时,也消

耗了大量的银行资本金,给银行资本充足率带来较大压力。为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银监会颁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规定,中小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大型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随之,各家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银行的再融资计划格外引人关注。

  传闻—否认—再传闻—再否认——曾于去年11月24日引发A股市场剧烈振荡的国有大行再融资传闻,两个月后终要成真。

  那么,作为进入2010年后第一个进行再融资的国有大型银行,中行究竟有着怎样的考虑?1月22日晚,就公众的种种猜测和疑问,中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此前,业内普遍认为,再融资对国有大型银行而言并不像小银行那么急迫。那么,中行为何选择此时发行A股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是否完全用于补充资本?

  答:去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行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战略部署,坚决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信贷资产迅速增加。截至2009年9月末,中行资本充足率为11.63%,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37%。

  实际上,自2006年上市以来,中行始终坚持高分红政策以回报广大股东,也未进行过股权类再融资。而随着中行新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和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规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依靠利润增长内部积累资本的同时,需要积极探索资本补充工具,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此外,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国内监管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融资补充资本已成为全球性的趋势。为顺应监管变革的要求,同时为加快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行也需要未雨绸缪,及时补充资本以备不时之需。

  此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资本金与运营资金,以支持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盈利稳步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记者:对于大型银行的再融资,市场表现得非常敏感。中行此次对于融资方式及规模的选择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这将对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会摊薄股东利益?

  答:目前,中行拥有内地和香港两地资本市场平台,可选融资方式较多。在对融资方式进行选择时,我们的总体原则是:保护股东利益,提高融资效率,融资效果最优。

  我们考虑的因素主要有6个方面,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每股收益、ROE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对股东持股比例摊薄的影响;对现有股东利益的保护;市场的接受程度;监管机构的审批进度等。

  之所以选择A股市场发行可转债,主要是由于可转债在转股前补充附属资本,转股后补充核心资本,更适合中行目前的资本结构;此外,发行可转债不会立即对中行的ROE等财务指标造成压力,而是伴随转股进程逐步摊薄,股本扩大的摊薄效应将在一定程度上被缓释;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A股价格,摊薄效应最小,融资效率高;可转债对市场的影响小于直接股权融资。

  至于融资规模的确定,主要是从中行发展战略实施、未来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综合考虑,我们对未来资本需求进行了测算,并充分考虑了利润留存、资产结构优化对资本占用的影响。

  从短期来看,资本补充对股东利益摊薄影响有限。A股可转债在转股前以债券形式存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A股可转债在转股前不会增加中行股本,且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股本扩大对股东利益的摊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可设置适当的转股溢价。因此,在获得监管审批后,中行将积极寻找有利的发行时机,并确定合理的溢价幅度,以确保转股对股东利益摊薄效应最小化。

  从长期来看,资本补充后,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盈利能力的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将随之回升,股东价值也将不断提高。

  记者:那么,能否透露一下本次资本补充计划完成的时间表?另外,我们注意到,本次董事会通过了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又通过发行A股可转债的议案,这是否意味着在发行A股可转债的基础上,中行还有其他A股市场融资的计划?除了外部融资,中行是否还会采取其他一些调整优化资产结构节约资本占用的措施?

  答:A股和H股市场融资都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外部审批程序。在获得中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中行将立即启动向监管部门报批的程序,因此,中行本次资本补充计划具体的实施时间需视监管部门审批周期、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

  此次A股可转债发行额度是在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下进行的。即使中行获得了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A股及/或H股各自面值20%的股份的一般性授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中行还有其他A股市场融资计划,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然,除了外部融资,我们还将从内部积累和结构优化入手,积极挖掘资本充足率提升手段,完善资产结构优化长效机制。实际上,自改制上市以来,中行主要通过利润留存等内部积累方式充实资本,2006年至2008年,通过利润留存充实资本约1000亿元。

  在通过内部利润留存积累资本的同时,中行通过加强资本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本金,资本使用效率逐步提升。自2006年以来,中行加权风险资产占总资产比例由65.11%下降到2009年上半年的60.57%,而资产收益率由2006年的0.96%提升到2009年上半年的1.14%。

  按照“优化结构、节约资本、精细管理、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中行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包括:适当优化业务结构,提高保证金、合格质押品要求;适当控制直接投资;优化承诺业务风险资产计量、建立资产结构优化长效机制。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者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债券持有者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投资者享有回售权利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享有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附有回售条款,规定当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即按约定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债券按约定条件回售给债券发行人。另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附有强制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强制赎回债券。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化债券有助于降低其筹资成本。但可转化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较受投资者欢迎。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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