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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高管频繁跳槽也得解释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27日09:18
   一份专门针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新规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昨日,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不仅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更加严格,且高管频繁跳槽也需要向监管部门解释原因。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指出,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呈现出人才短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诸多问题,监管部门希望通过严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和从业行为的监管,促进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推动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专业经历成硬指标

  据介绍,《规定》严格了高管的准入条件:即适当提高了专业经历要求,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或者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10年;强调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要求有保险业、金融业、金融监管或者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工作经验,特别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的保险业从业经历;增加了合规性要求,因合规性限制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事项由7项增加为12项;同时,为吸引行业内外优秀人才,增加了“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的兜底性条款,放宽学历具体条件由2项增加到7项,放宽专业工作年限条件;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加强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管控。

  《规定》还特别提到,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除董事、监事外,上述《规定》所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高管入职需通过考试

  记者了解到,与去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颁布的文件并未将营销服务部的管理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对此,中国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指出,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是否纳入高管监管,还需要进一步调研,对此将会另行规定。他强调,这一领域绝不会出现空白。

  据介绍,在目前7万家的保险分支机构中,有5万家是营销服务部,占比达70%。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网络大、情况复杂,考虑到保险业的稳定经营,所以需要再进一步地调研和征求意见。但这次没有纳入,并不意味着保监会对这一块会放松监管,去年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已经把营销服务部纳入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此,实际已经是对其加强了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规定》还明确,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高管必须通过保监会认可的测试制度。”他指出,不了解保险法规,将会直接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管合法地行使职权。实务中,保监会部分业务部门和部分保监局已经在高管任前考察中采用了笔试的方式,此次修订对法规测试作出了统一规定,既是监管的需要,也最大程度地保证了行政许可条件的统一、公平与透明。据其透露,保监会将会尽快出台详细的考试办法,其中包括内容、时间、范围、有效期等。

  《国际金融报》(2010-01-27第05版)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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