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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与修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是一个伪命题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靳光明
2010年01月27日15:04

  最近,媒体上多有报道,有北大五学者提议废止与修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新闻。

  我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

  一、《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即国务院305号文件是2001年来指导城市拆迁的一个条例,这个条例在物权法出台后本身就自动废止了,因为,法比规大。条

例自然不能与物权法相抵触。

  在物权法以前依相关的法律基础制定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在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产生以后,已没有了存在的条件。产权基础都不同了,再用就是违法。

  所谓废止实际上承认了它的合法性,这就成了一个伪命题。

  当然,在现实中,建设部迟迟不解释不通告是一种失职行为,除了有个别部长在某种场合表示此条例已失效外,并没有严令废止,实际上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由于里面的利益太大了,迟迟不进行与物权法对接的管理办法研究出台也是建设部的利益价值取向所在,这几年中,频繁出现暴力野蛮拆迁事件只是表面现象,利益才是核心。各级地方政府拆迁都还是堂而皇之依305号文件,建设部并不制止,还是利益使然。

  严格一点讲,不是废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问题,而是要追究物权法出台后,为何不禁止各地还依305号文件进行这么多年的拆迁,建设部为何不进行一个与之对接的《城市拆迁暂行规定》来及时进行协调。这是建设部的问题,据我所知,各地多有起诉建设部的,只是不立案。

  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既然在物权法产生以后就应该废止,就不存在修改之说,修改就等于承认了它的延续性,国务院在305号文件之前有一个城市拆迁条例,即国务院78号令,其核心是拆一还一,在305文件产生时,国务院78号令是废止了。305号文件是主导性的,不是商量性的,把拆一还一改变了,破坏了买卖公平的原则。在物权不清的情况下,当然是强对弱说话,在这种物权的思维下修改形成的任何文件都不是对等的,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要有一个新的东西,所以,修改之说应该也是一个伪命题。

  三、五学者积极关注社会问题得到公众的热烈欢迎,除了五学者的社会责任感以外,还有305号文件的确存在诸多问题,并且2001年以来出现了极不正常的恶性拆迁事件,造成了社会的极不和谐,比如说,南京翁彪案,成都唐福珍案,这也是造成此次五学者提出问题造成轰动的直接原因。但是,把城市拆迁条例当成罪魁祸首是大错而特错了。而且一切事件都归罪于305号文件也是一个误区。这会让前期地方政府的浑水摸鱼者金蝉脱壳,这也是他们所希望的。

  我想说的是,大家以及五学者以为一切问题都是出自305号文件,以致于大家都认为,只要305号文件修改好了,就万事大吉了,那就是太不了解实情。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违法拆迁就不少,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使没有任何条例都是不允许的,但是,这个现象地方政府并不追究。还有就是条例有规定的并不执行的更多,如武汉市广电中心违法征地,隔一条马路搞假的所谓东区实为夹带的土地,法院不查,强制原居地居民七年无家可归也并没有按规定提供周转房,而305号文件16条里明文规定要有工程等不及了才能强制,但要提供周转房,而广电原来是一个偷梁换柱的项目,假的,现成了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了,原隔一条马路的扩大拆迁范围的地晒了七年地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重大工程与拆迁款项必须公开,面对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492号文件,武汉市规划局不理不睬,492号文件总没有问题吧。

  仅仅把305号文件当成了替罪羊是想掩盖整个事实真相,仅仅修改条例或制定条例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不执行等于没有。地方政府拿条款对付老百姓,而任何条例对一个诚心想不执行文件的实施者来说,等于零。

  总之,如果还记得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话,不要任何条例,就可以与老百姓和谐相处,任何条例如果都能体现“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买卖公平”的话,就一定不会出现把人搞死了还说人家是暴力抗法的成都金牛区的流氓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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