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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造”或成新条例成败关键

来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2010年02月01日09:36

  “危旧房改造”或成新条例成败关键

  备受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浏览征求意见稿的全文,是一个比较愉悦的过程,其中很多的条款细节,让人不难看出制定者的良苦用心。虽然很难说这究竟算不算专家所称的“实质性变化”,但至少应该算是“看得见的、可喜的变化”。不过,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溢美肯定之词不必多言,主要谈谈个人对于新条例中可能“尚待完善之处”的一点看法。

  首先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一个无所不包式的模糊性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可算“行政法规”的红头文件有很多,如果国务院某个部委下发某个通知都能界定公共利益,显然不够谨慎和妥当。倘若这一条被随意解释或过度滥用,则整个条例都可能陷入被架空的尴尬之中。与其如此,倒不如奉行宁缺勿滥的原则,删去这一条款,强调以修法形式来明确增补。

  其次是法律责任一章中,所有的罚则都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之类模糊描述,非常不够明确和具体,因而也有可能丧失法条原本理应具有的严肃性和震慑性。此外,新条例既肯定了“强制搬迁”,又规定不得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这让公众对于未来之“强制搬迁”将呈现何种模样,实在有些颇费思量。

  然而,真正决定新条例成败关键的,或者说,将来有可能会在新条例实施过程中成为新的最大争议话题的,还都不在以上这些,而是在“危旧房改造”。“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被界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如果“危旧房改造”之后被用于商品房开发也可被解释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那还有什么不能算呢?

  新条例制定者显然也意识到,“危旧房改造”存在被随意解释的很大可能。因此,首先强调必须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又强调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必须“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补偿方案“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生效。但是,这些都只是在程序上对“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强调,并不能因此认定少数人对“危旧房改造”的判断是不正确的和不重要的。

  别忘了,被界定为公共利益的征收理由可是“危旧房改造”,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如果某个开发商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开发商品房,也打着“危旧房改造”的旗号来这么一套“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人暴力,那么私人的合法财产岂不是将要陷入由众人表决处理的尴尬之中?如此,私人房屋到底是为个人所有,还是为集体所有?

  既然是以“危旧房改造”的名义,那么,何谓“危旧房”本身就不能没有一个相对具体的界定标准;此外,“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关键还要看“危旧房改造”之后的土地用途是公益还是非公益。否则,新条例将留下最大的制度漏洞:凡是开发商想要拆掉的房子,都可以说成是“危旧房”,并借助荒诞的多数人暴力,从根本上消灭“钉子户”的存在可能。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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