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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老板”喊冤称:“小煤窑”想做大根本不可能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2月01日10:35
  编者按:近两年,一个颇带贬义意味的名词——“煤老板”在社会上广泛流传。“煤老板”不仅成为人们之间茶余饭后调侃、戏谑对方的笑料,更有甚者变成了现代社会上一种原罪的代名词,几乎被放到了人民的对立面。然而,对这种社会上盛传且颇带贬义的“煤老板”称谓,“当事人”又作何感想?本报记者许长江日前采访中接触到一位民营煤矿企业家。近20年来,这位民营企业家领导的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不仅为家乡建起了希望小学,还为社会提供慈善捐款达2000多万元,其个人还被省里授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最近,这位民营企业家为本报撰写了一篇题为:《一个“煤老板”的酸甜苦辣》的文章,文章不仅谈出了目前我国民营煤矿经营中存在的一些客观情况和问题,同时,也对有失公允的“煤老板”一词道出了自己的内心感受。全文摘登如下,以飨读者。

  民营煤矿,俗称“乡镇煤矿”,也不知哪天就有了个外号——“小煤窑”,我们这些股东也顺理成章地成了“煤老板”。

  我们出生在改革开放初期,靠党和政府有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靠我们自身的拼搏奋斗,在国有煤矿的夹缝中,利用“零星资源”和“边角废料”,开辟了一片天地,一度占据了全国煤炭市场的半壁江山,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由于先天和后天的种种原因,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如矿井规模小、安全标准低、事故发生率高、机械化程度不高、开采方法落后等等,更有人给我们列举了“腐蚀干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草菅人命”等四宗罪,似乎一下子我们又成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罪人。

  可是,这些罪责让我们来承担实在是冤枉。首先,矿井规模小不能怪“小煤窑”,搞煤矿没有资源不可能做大,可资源都掌握在国家和国有煤矿手中,我们得到的基本上是一些国有煤矿看不上的零星和边角资源,即使此前的几个规模大一些的,也被近几年的资源整合搞得岌岌可危,“小煤窑”想做大也只能望“煤”兴叹了。其次,安全标准低、事故多也事出有因。由于“小煤窑”资源储量少,投入价值低,小河难行大船,所以国家制定了低于国有煤矿标准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如果我们不顾客观条件超标准一味投入,企业就无法生存。其三,机械化程度不高也是因地制宜的无奈之举,受这些资源的地质条件限制也只能这样开采。所以,浪费资源的帽子扣在我们头上就显得名不副实。我们得到的本来就是零星和边角资源,这本身就是变“弃”为宝,充分利用资源,哪来浪费资源之说。其实,真的把这些资源放弃或任由国有企业大一统的开采才会造成真正的浪费,因为国有企业的考核体制导致管理者短期行为、挑肥拣瘦是一直普遍存在的。

  但不知哪天开始我们成了过街老鼠,“煤老板”似乎成了本行业一切原罪的代名词,几乎被放到了人民的对立面。“官煤勾结”、“猫鼠同窝”、“黑心矿主”,甚至连“草菅人命”的词都用上了。难道我们真敢如此“草菅人命”吗?我们这些“小煤窑”的“煤老板”难道真能置身于法律之外吗?哪次发生在小煤窑的矿难不是伴随着“煤老板”数千万甚至数亿身价的消失和身陷牢笼。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国有煤矿则另当别论,最起码没有哪个管理者个人因此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论责任、压力和损失两者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是怎么会偏偏觉得人家似乎比我们更靠谱呢?其实在我们小煤窑“煤老板”的队伍中有许多人就是从国有煤炭企业中出来的,国有煤炭企业管理者的队伍中也有不少人本来就是“小煤窑”的打工仔、股东,怎么一套上不同所有制的外衣就立马列入红黑两册呢?

  当然,我们也进行了反思,我们的队伍中也确实存在败类,个别“煤老板”挣了几个钱就奢侈浪费、飞扬跋扈,败坏了群体形象,还有的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追逐利益而导致安全事故,牺牲了矿工的生命。但这些毕竟是极少数,和民营煤炭企业的整体队伍比起来是不成比例的。大多数民营煤炭企业家在国家遭受灾难、群众遇到困难时都能挺身而出、慷慨解囊。总不能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以偏概全、因噎废食吧?哪个行业都有阴暗面,不能因为道路交通车祸频发成为伤亡大户,而停止生产交通工具关闭交通设施吧?

  今天,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衷心拥护。但社会应该给我们一个长大的机会,给我们一个平等发展的方式。第一,我们希望转变由政府主导的资源整合方式,按照党的十七大确立的经济发展政策,依照《矿产资源法》以市场机制平等配置资源,给我们从“小煤窑”长成“大煤矿”的机会,我们保证生产的煤炭全部支援国家建设。第二、我们渴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摒弃所有制歧视,对各类煤矿分规模平等监管,我们有信心、有决心珍惜机会,与国际、国内同等规模的煤矿展开安全生产管理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竞赛,我们自信,我们将是最好的。第三,如果因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确实不需要我们这些“小煤窑”了,我们甘愿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应该按照《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和市场公平原则给我们一个合适的退出机制,要知道如果让我们以市场价格进入,以政府定价退出极可能造成巨大亏损,这样的亏损是在任何行业都无法弥补的。别忘了“煤老板”也是老板,“小煤窑”的工人也是工人,我们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一位不愿透露真实姓名的民营企业家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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