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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妹子“喊”川嫂子:请停止侵权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10年02月03日16:11

  川嫂子商标争议追踪

  川嫂子与川妹子之间争夺“川嫂子”商标一事再度升级(相关新闻本报1月21日曾报道)。昨日,四川川妹子家政公司(以下简称“川妹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瑞(亦称宋永志)来到四川川嫂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嫂子公司”),与该公司执行董事雷德友进行交涉,希望对方停止不正当竞争,与此同时提出合作意向。然而,川嫂子公司拒绝和解。

  川妹子公司:

  对方借个人商标争议进行炒作

  据川妹子公司给记者发来的电子邮件称,“川嫂子”第45类商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瑞(本名宋永志)于2006年11月以私人名义申请注册的,属于个人行为。虽然宋瑞是“川妹子”品牌的创始人和川妹子公司负责人,但从法律角度讲,他注册“川嫂子”商标并非企业行为,因此,川妹子公司和这件事没什么关联。

  川妹子公司还认为,川嫂子公司执行董事雷某突然发难,显然是在偷换概念,希望借此争议以及“川妹子”品牌的社会影响,炒作“川嫂子”商标。他把自己描述成一个受害者,将个人之间的商标争议升级为两个家政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是混淆视听。

  川嫂子公司:

  他们提出来和解我不干

  昨日,为了表明自己的立场,宋瑞来到川嫂子公司,提出坐下来合作,但是最终却以失败告终。

  据川嫂子公司执行董事雷德友称,川妹子公司的确想要合作,与此同时,还想把所谓的“川嫂子”商标转让给他,但这怎么可能呢?

  “对方是想合作,但是他更想独吞。”雷德友说,对方就是想控制四川的劳务市场。

  宋瑞在与雷德友见面之后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对会晤表示了遗憾。在谈判失败之后,宋瑞显得十分严肃,将川嫂子公司一些营运模式评价为涉嫌非法。据宋瑞称,雷某的川嫂子公司长期“盗用”川妹子公司的营运模式,特别是品牌运作方法,涉嫌不正当商业竞争,在该公司的网站和对外发布的信息中,明目张胆大量“盗用”川妹子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有些东西甚至完全套用,仅仅把“川妹子”三个字改为“川嫂子”,其他内容几乎完全一样,性质非常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川妹子公司已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取证和保全,计划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诉诸法律。

  对此,雷德友表示,“那些资料谁都可以制作,根本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就算有借鉴的部分,也不算套用。如果打官司,我愿意奉陪。”本报记者 涂劲军

  新闻回放

  川嫂子公司曾在2008年注册取得“川嫂子”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的第37类。而川妹子公司是在四川起家的一家全国性家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瑞注册了“川嫂子”商标,属于45类,并在2009年9月27日进入公告程序。川嫂子就此认为川妹子公司侵权,与该公司在诸多业务上重合,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要求不向川妹子公司授予“川嫂子”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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