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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仅“共有产权”还不够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2月04日10:01

  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该法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2月3日《广州日报》)

  据解释,实行“共有产权”后,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也可以上市,但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可否认,这种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利润空间的做法,让经适房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符合公平原则。

  但同样也不可否认,这种“共有产权”的制度设计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尚未实现真正的公平,事实上在这种制度下骗购经适房仍比投资普通商品房获利更大。道理很简单,经适房在购买时价格明显低于商品房,而5年后却可以当作普通商品房进入市场,虽然政府分去一部分利润,但购房人的利润率仍然较高,这是投资普通商品房所得不到的。从深层次看,这其中也有一个公平性问题,即允许社会保障对象低价购房高价卖房,对于其他社会群体和阶层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要消除当前的经适房制度弊端,仅仅有“共有产权”是远远不够的。在我看来,经济适用房的背后是政府的投资,归根结底是纳税人的贡献,是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过程。这就要求保障对象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保障住房获取不当利益。因此为确保这项制度的基本性质,不至于被不当利用,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较为封闭、与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并行的保障房管理体系和交易平台。

  在这个管理体系和交易平台上,保障对象可以在购房5年后自由交易保障房,但必须按照政府核定的指导房价进行交易,而且交易对象也必须是已经审核的住房保障对象。当然,如果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5年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而后售房者只能进入商品房市场购房。如此一来,经适房就永远不会变成商品房,即使保障对象出售后也难以获得经适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额价差,就可以有效防止骗购者的获利冲动,也可以保证经适房的足够房源,更好地满足保障对象的需求。

  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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