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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房主共有经适房?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4日14:55

  《住房保障法》讨论稿拟新招抑制投机

  政府房主共有经适房?

  ● 正方:我希望能有一套自己的住房,不管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其他的。倘若满足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政府还能为我支付40%的资金,我当然愿意

  ● 反方:作为这间房子的主人,我不想让别人抢走我的面包。我就是要等到合适的时机卖出去。我也要和别人一样从中获得收益

  2月3日,一则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的消息引起舆论和市场波动。该消息大致内容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或将随着《住房保障法》的确立而由原本的购房者单一产权更替为政府和购房者共同所有。根据该意见,在经适房购买满5年后向市场出售,购房者有权利收购政府所持有股份,亦可将自有股份出让给政府,实现退出机制。

  《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申卫星向媒体透露说:“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由此可见,该意见的预设初衷是为防止经适房购买人在5年之后的售房套利炒作。尽管这视为整治楼市的利好消息,但是相关人士对此也充满疑虑。

  反应不一

  经适房房主如何看待这一新政?《国际金融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他们对此颇为排斥。

  在北京庞大的经适房群落中,位居北五环开外的天通苑社区最为引人注目。《国际金融报》记者与一位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持有人取得联系,在说明来意后,他将“非议”抛向记者。

  “作为这间房子的主人,我不想让别人抢走我的面包。”该持有人认为,曾经其所属的群体背后贴满“低收入”、“低于人均住宅面积”等弱势标签,而获得房产也并非轻而易举。倘若要将近一半的产权让给政府,则违背了他当时拼尽全力占据一席的初衷。“我就是要等到合适的时机卖出去。在我看来,投资房地产必定有高回报。我也要和别人一样从中获得收益。”

  不过根据传统,中国的法律只会从颁布之日起生效,而《住房保障法》尚在研究中,故上述埋怨政策意见的人士或许依然可以完成自己的抛售计划。

  言论的不同源自个体的差异。记者又联系了另一位来京未满两年的蜗居者。“我希望能有一套自己的住房,不管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其他的。倘若满足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政府还能为我支付40%的资金,我当然愿意。”刚性需求对住房的急切需求由此可见,但是他尚未能将思维布局至房地产投机。

  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副教授王洪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共有产权”不仅可以减轻购买者的资金压力,还将拥有一套退出机制:“如果你有能力,那么可以从政府手里买走另外40%的产权;另外,还可以选择退出你自己60%的产权,政府给你补偿。这两种机制无论是购买还是补偿的价格可以进一步协商。”

  尚存争论

  正当被视为关键问题的“共享产权”条案尚在研究之际,便已有“异见”人士向舆论平台输送异议。而根据曾经参与讨论的研究人士提供的信息显示,早在去年关于《住房保障法》的讨论中,便已经有了学术上的争议。一批学者认为,应该将经适房纳入上述法案中;而另有声音认为,经适房在很多领域存在漏洞和缺陷,已成腐败滋生的工具。两种声音交锋后折中便成为当下的“四六制产权共有”。

  曾经在2009年8月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邀请参加《住房保障法》讨论的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也在舆论平台上发表意见称,此举“往前迈了一步,但还是不够彻底”。他认为,政府或者公共部门应该拥有100%的产权。保障对象只能以支付租金的形式享有使用权。“当他持续租下去之后,确实还是穷人,那么我们再考虑出售。”这是陈杰的“先租后售”模式。

  而与上述经适房所有人的观点类似的一种声音认为,一套经济适用房出售成功受益最大者当属投资建房的一方,而当地政府变相参与其中。那么,5年后房价翻倍,面对丰厚的利润,建房者将有“鼓动出售房屋”之嫌疑,而建房投资者将成为最大的倒卖经适房的受益者。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何琦对该观点进行驳斥:“政府绝对不会从事这样的行为。”他说,作为非盈利决策机构的政府应该制定更加严厉的政策审核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要求。此外,共享产权依然会形成投机炒作。如果住户在居住期内因经济情况得到好转而超出了经适房的标准,那么就应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把房子退还给政府。

  相关申请标准问题,申卫星认为,是否可以被纳入最低住房标准,各地可以按照各自不同情况进行衡量。“比如,根据重庆市的相关统计,该市目前人均住房面积为28平方米,最低住房标准为人均13平方米。如果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就可以进入受保障范围,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廉租房。”不过,申卫星表示,究竟是以人均居住面积还是以个人收入高低来衡量尚处于讨论状态。

  而对于《住房保障法》以及“共享产权”的进展,经适房房主以及想买经适房的人们表示,会继续关注下去。(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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