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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发谈住房制度建议稿 建立标准最难平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08日10:48
  上周,中国经济网发布《李开发:住房制度二稿完成建议者称内容已可行》一文,揭示了《国家住房制度建议稿》第二稿形成的历程。今天,中国经济网继续连线《建议稿》课题执笔者、经济学家李开发,就《建议稿》第二稿的内容形成再做一次深度剖析。李开发告诉记者,许多内容经过痛苦思考与反复研究。

  第一,关于不同等级的城市保障性住房面积的标准。首先是研究国务院在1998年23号文件中的内容,有关于60平方米与家庭年收入4倍的条款,如何在新形势下创造性使用。

  第二,大城市房价高涨的另一个因素是占有公共资源的较多。所谓公共资源,即公共道路、医疗、教育、商业等设施与投入,它带给人们以生活的方便程度。大城市的公共资源极为丰富。他举例说,在北京你去国展参加个博览会,只需公交车4毛钱就到了,而外地的参会者,来去飞机或火车,还要住宿,动辄2000元之多,这就是公共资源效率的一个样板。因为有了众多公共资源的便利条件,所以在大城市拥有的房子价值就会上升。随着资源价值量的提升,在越大的城市资源越多的城市拥有的住房会更值钱,会有更多的人希望获得,因此大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会较中小城市的面积小一些。保障性住房是成本价住房,经过反复研究权衡,为了保证城市公共资源的更加合理化分配与享有,于是形成了建议稿的不同标准。

  第三,关于不同城市对外来就业人口享有保障性住房包括户籍接纳的标准差异。

  李开发告诉记者,其实国家早就有外来人口转化为本地户口的相关文件,象1998年公安部的户籍政策就已经相对宽松,近年来城市化的进程太快,面临的问题太多,许多城市也出台了众多的地方性户籍政策。

  要研究外来就业人口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保障性住房。如果就业时间过短会很不稳定,所以要对外来就业人口有一个时间段考察。

  其次,因为保障性住房是一种重要资源,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资源的分配因为其紧缺而强调条件是必然的。

  再就是外来就业人口在就业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它必须与原住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有个交接。

  此外,如果外来人口享受保障性住房过多过快,会导致所在城市人均利益下降。城市的发展是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结果,如果更多的外来人口一拥而上分享城市多年发展的成果,这也是一种不公平。我们要设立的条件,就是迁进人口是对城市福利蛋糕做大有贡献的人,也是已经融入城市的那一部分人,这样就比较合理。现有的城市居民也会拥护。

  第四,关于允许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问题。国发(2003)18号文件指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近些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唯一主体是开发商。李开发认为,培育多个不同的房地产开发的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全,有利于房价下降。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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