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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要遵守法律程序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2月08日13:53
  近年来,关于物业税的消息不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究其原因,一些人希望通过开征物业税加大房屋所有人的持有成本,从而限制房屋价格快速增长。也有些人认为,开征物业税会进一步推高房价,各种观点不一而从。在舆论的漩涡中,也传出某地方政府开始试验性“空转”,更有地方政府争先恐后愿意成为“第一”。

  其实,物业税的议题需要冷静对待;物业税这一新的税收制度也应谨慎论证后再考虑依法开征。

  首先税务征收事关民生,政府不应过分“热衷”于此。

  税收的征收权属于国家,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有通过法律规定,才能开征某种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物业税作为新税种,其设立和开征尚需法律支持,物业税出台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而且,现行税法已经有相关税项,无需重复规定。

  我国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作为调整使用国有土地和拥有房屋等不动产缴纳的税种。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从而使内外税率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经确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同时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决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因此,现在的问题是税法执行问题,而不是另行设立新税种。当然,如果在执行中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通过修改已有的法律来实现,而非新设立税种。

  而且,我也认为,税收制度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协调并非开征物业税能够解决。

  土地使用制度是我国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设计要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自然人以及企业、机构对自然资源的占有,进而实现公平。税收制度是通过国家征税权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与税收制度对立起来的观点本身也是错误的。两种制度虽目的一致,但是基础不同。

  因此,我认为物业税开征与否,与房屋市场价格没有大的关系。

  房地产市场价格,有市场因素,也有某些制度设计等因素,但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本身以及现有的税收制度不是造成高房价和资产泡沫的基础。如果现有的土地增值税制度、土地使用税制度、房产税制度能够很好地执行,就没有必要再设立新的税种。当然,如果设定了新的税种,不能很好地执行,还是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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