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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后房价涨一倍 卖主想毁约被驳回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2月09日10:07
  网签后房价涨一倍卖主想毁约被驳回

  法院认定“网签”具备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据《北京晨报》报道“在和平里地段,像我这样的房子应该能卖80万以上。我和被告又没签书面买卖合同,当然可以注销!”拿到败诉的一纸判决,沈先生当即表示要上诉。

  沈先生在网签后发现自己欲出售的二手房涨了一倍的价钱,于是向买方提出注销网签手续。记者昨天获悉,首例“网签注销案”有了一审结果,朝阳法院认定“网签”具备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判决结果,买方需给付沈先生房价款39.9万余元,沈先生则配合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其交付房屋。

  沈先生和安女士是邻居。2009年2月,安女士想买房给儿子结婚,于是和沈先生商定好购买他位于和平里的一套面积为56平方米的二手房,价钱为39.9万余元。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去年3月16日,沈先生和安女士的儿子一起到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第二天,房管部门将相关信息进行了网上登记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完成后,安女士支付了房屋的遗产税11366.70元及契税3999元。

  此后,沈先生将房屋的钥匙、电卡及供暖协议等交给了安女士。安女士一家则忙着准备装修房子。然而到了4月份,看到日渐上涨的房价,沈先生觉得自己这么便宜就卖了房太吃亏,于是要求与安女士重新协商房屋买卖价格,但安女士没有同意。

  由于安女士拒绝注销网签,于是,沈先生诉到法院,要求安女士协助办理注销手续。

  沈先生认为,网签本身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没有依法生效。

  安女士则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经网上签约和在信息表上签字的形式确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在网签填写的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先生与安女士进行了确认。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沈先生要求安女士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新闻链接

  二手房先网签后过户

  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10月15日起,本市开始全面推行二手房网上签约制度。也就是说,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不管是自行成交还是通过经纪公司成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否则将无法过户。网签时买卖双方的合同信息和权属登记信息、纳税信息都全部公开,避免中介机构从中赚取差价,实现公平交易。(记者颜斐)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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