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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国家周刊:物业税被“集体误读”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作者:王玉光
2010年02月10日08:04

  对于物业税,社会各个层面皆出现了诸多的“集体误读”

  有关物业税试点研究的源起,最早可以追溯至2003年。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该决议曾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7年1月25日,国税总局下发的《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将“研究物业税方案”列入是年工作范围。

  2009年5月25日,在物业税“空转”约3年之际,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2010年初,从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渠道传出,税务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这被舆论解读成物业税“空转”将推广至全国,“物业税开征步伐将大大加快”。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按年缴纳一定税款,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

  按照财政和税务系统的一些专家表述,可归纳出开征物业税的基本议案——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相关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根据成熟市场经验,有专家认为,符合“租税互补”原理的物业税,在降低地价的同时,将改变政府的商业模式——从开发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从而有效化解“土地财政”的困局。

  然而,尽管物业税的概念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对物业税却仍然缺乏足够的了解。在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副教授曲卫东看来,对于物业税,社会各个层面甚至都出现了诸多的“集体误读”。

  江苏被批准为“空转”试点后,辖区内许多城市均不愿参与试点,因为不少地方官员认为,物业税“将加重税负,而不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减税、免税措施”。地方政府普遍担心试点“空转”会影响当地的招商环境和形象。

  类似的现象同样也出现在安徽、宁夏和河南。上述地区的物业税“空转”试点均是避开省会城市,绕道而行。

  官员对物业税的误读尚且如此,普通市民更可想而知。

  采访中,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汪晖向记者讲述了他亲身经历的一个例子。有一次,汪晖在北京与朋友聚会,其间当他透露出自己正进行物业税研究后,招来了朋友们的一致围攻:“为什么帮助政府研究增加我们的税负?”

  汪晖说,如果从税种合并的角度而言,物业税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减税”,但市民普遍认为这是一项“增税”。

  “发达国家征收物业税的成功经验,除了数据库比较完善和评估方法成熟外,离不开市民的普遍认可”,在曲卫东看来,“当前宣传、普及物业税知识,提高市民对物业税的接受程度,可能远比其他问题更为重要。”

  曲卫东表示,现在还谈不到物业税开征的时间节点问题,但这不影响让社会各界从正面了解物业税。社会没有对物业税的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则可能会对物业税形成毁灭性打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也认为,不赞成相关部门以“敏感”来回避对物业税的研究,“反而要宣传,增加透明度,让市民更多了解物业税”。

  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倪静石表示,如果下一步要扩大物业税“空转”的试点范围,最为关键的是要在立法和制度层面给出一个更为清晰的指导,让试点城市看到意义和前景。否则,“没完没了地‘空转’,只能是劳民伤财”。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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