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保执法悄然上路
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的11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于2007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第二年又擅自投入生产;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于2006年5月开工建设。其中1台130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未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于2007年7月擅自投入使用。
新年伊始,国家环保部开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这两个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上述两公司各罚10万元。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两次处罚不仅告知被处罚单位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罚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修正。
比如,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在陈述意见中承认违法行为,接受处罚。但鉴于项目停产将影响群众利益,环保部决定暂缓执行,处罚缓期至2010年3月31日执行。
行政处罚,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根据实情宽严相济,这是最新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一个鲜明特色。1月19日,环保部公布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这一《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在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了环保特色,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强调执法效果;在监督形式上,实行内外结合,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以当事人为本,在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
与此同时,《办法》从办案程序上对案件办理人员也提出严格要求,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侵犯当事人权益,如规定案件调查必须客观、公正,证据获取不得采用违法手段,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决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做出处罚决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查封、暂扣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并依法及时解除。
不过,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变行政处罚传统办法,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