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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告状司法救济之外直指政府采购公理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屈丽丽
2010年02月13日14:01

  在格力“废标门”案件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似乎并未给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带来太大的希望,尽管2月5日才到意见征询的截止期。2月1日,在广东省人大会上,董明珠直接把状告到了广东省委书记汪洋那里。董明珠认为,该采购案中,围标串标迹象明显。

  值得注意的背景是,2008年,在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格力”)遭遇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废标之时,董明珠虽然参与分析并论证了格力后续将采取的一系列司法程序,但作为上市公司珠海格力总裁,她并未走向前台。

  时隔一年之后,董明珠为何在该案中由幕后走向台前,在汪洋面前“告状”?

  仍在程序上兜圈子

  “案件在进行一年多之后,已经又回到了原点。”作为该案中格力一方代理人的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谷辽海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就格力诉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诉讼案件做出行政裁定: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没有“改变”番禺区财政局的行政决定,因而驳回原告格力的起诉。

  正是这一绕回原点的诉讼让董明珠站了出来。在2月1日的广东省人大会上,汪洋向董明珠支招,“告他(医院)”。

  “我现在就在告他,但是告了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给我的回答是,我们告错了对象。当我们还在走程序的时候,他(指医院)就这么目中无人已经在装(空调)了,《政府采购法》还有没有意义?”董明珠对汪洋直言不讳。

  “驳回起诉意味着在时隔一年之后,案件不但没能涉及任何实质内容的审判,在程序问题上还在兜圈子,而且,这个圈子依然还没有看到尽头。”谷辽海说。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先质疑,后投诉,再行政复议,不服后进入司法救济的保守程序,漫长的权利救济途径让格力已经无法实现恢复中标的状态,因为当格力还处在权利救济过程中时,对方再次选择的‘中标’对象已经开始施工了。更让人没想到的是,经论证100%能胜诉的案件,却遭遇了对方在司法程序上耍的花样。”谷辽海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广州格力开始承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因为广州格力的经营区域就在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主管及监督下的政府采购占了一大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广州市及其下属的各级财政局就相当于供应商的财神爷,得罪了财神爷,后续的生意难度也就可想而知。”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将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裁定,重新发回审理的判决,启动真正触及实质问题的审判,格力还要再等上几个月。

  不过,此时此刻,“外界压力的增加,已经使珠海格力与广州格力在对待该案件的态度上产生了微妙的差别。”来自格力内部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如果仔细分析,你就会发现,在格力‘废标’门案件中,有两个格力一直在出现,一个是广州格力,一个是珠海格力,其中广州格力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的下属销售公司,也是本案中的诉讼主体。”知情人士王棉(化名)告诉记者,虽然珠海格力一直在参与是否诉讼以及如何诉讼的决策,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珠海格力是不能取代或替代广州格力进行诉讼的,因为广州格力是独立的法人。

  王棉分析,从珠海格力来讲,作为在空调领域首屈一指的供应商,面对国内正在发展起来的庞大的政府采购大蛋糕,必须希望推动建立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以此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与此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格力品牌的正面价值。

  “珠海格力总部方面的确有考虑对广州格力方面的弥补承诺。董明珠在这个时候跳出来向省委书记告状,除了作为人大代表替更广大的供应商反映问题之外,不排除借此为广州格力打气,鼓励其继续诉讼到底。”

  而汪洋的一句“告他”,似乎在某种程度上解除了广州格力进行诉讼的后顾之忧。

  “关键是要有公理”

  值得注意的是,汪洋除了支招“告他”之外,还格外强调了一句话,“我过问并不表示你胜了,关键是要有公理。”

  “‘告他’表示的是寻求司法救济,而‘公理’却并非简单的法律意味,某种意义上带有要获取公共舆论支持的味道,打政府采购的行政诉讼官司,对抗的全都是核心的政府主管部门,掌控着政策及法律上的优势,纯粹拿法律说话肯定是不够的,更何况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冲突给这些占有优势的执法部门提供了不少打擦边球的机会,这时候公理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舆论的监督下进行公开透明的审判,也才能实行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公序良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被访人士认为,背后意味深长。

  曾经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的谷辽海就告诉记者,在我国现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中,《政府采购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总的原则是报价低者胜出;而《招标投标法》确定胜出供应商,执行的是两种评审机制,无论是低价评审还是综合评审,价格因素通常也要占到40%。可是,本案格力被废出局依据的却是财政部下发的一个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不是依照《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评审机制。

  “对于什么样的内容才能构成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什么样的投标文件是对实质性要求没做出反应,由于立法上的多重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了采购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很容易造成程序上的随意性,并滋生腐败,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也是本案的意义所在。”谷辽海表示。

  对于此案,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认为,“社会的民主法制进步要靠着一个个事件去推动,而在政府采购方面,格力废标案对社会的发展是有推动的。”

  在业界看来,该案也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让人们关注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混乱状态时,对公理探讨的一次有益尝试,而执著于求索政府采购门上下的董明珠,也注定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系列案件中留下重要的一笔。

  新闻背景

  格力废标案:2008年9月,广州格力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竞标的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并在11月4日以1707万元的最低报价成为第一位预选中标供应商。一个月之后公布的中标结果显示,原先位列第一、投标报价最低的广州格力被排除在外,而中标的广东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报价金额为2151.1887万元,中标金额比广州格力高出443.889万元。广州格力不服,向番禺区财政局投诉,要求恢复己方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广东石化中标资格。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就格力诉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诉讼案件做出行政裁定: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没有“改变”番禺区财政局的行政决定,因而驳回原告格力的起诉。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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