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否认收入虚增,并称“知情人”与公司有利益纠葛,曾出言要“报复”公司
■本报记者 陈艳红
2月25日,一篇《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的报道把四川长虹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受此影响,当天四川长虹股价低开低走,盘中一度跌近5
%。截至下午收盘时,该股逆市下跌1.46%,全日成交量大幅放大。当天,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致电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他当日下午在回复本报记者的电子邮件中对“财务丑闻”报道做出回应。
虚增50亿销售收入?
某媒体报道称,据有关人士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销售收入的情况,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50亿元。
对于“四川长虹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的质疑,该报道中不仅列举了原四川长虹销售服务处湖南管委会主任范德均的一系列证明,也有来自四川长虹的客户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董事长黄建平和代理律师的佐证。
令多数股民不解的是,四川长虹12年前的旧账为何会引起市场的轩然大波?原来,“如果1998年的财报数据确实如举报所说的不实,那么四川长虹1999年8月进行的17.49亿元配股和2009年9月发行的30亿元可转债融资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记载前提下的欺诈发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指出。
而对于报道中关于“四川长虹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的质疑,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予以坚决否认:“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
刘海中称:“作为一家公开上市公司,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恶意中伤?
对于上述报道中多次提及的“知情人范德均”,刘海中则在澄清说明中对“范德均”与四川长虹的利益纠葛进行了详尽的披露。
“范德均1998—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公司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据了解,范德均本人因为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77万余元等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海中说:“自2007年底范德均出狱至今,范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多种方式反复纠缠公司,认为当初公司是有意为难他,要求公司为其平反,并退还全部赔偿款77万余元。由于长虹公司拒绝了范的要求,范多次对公司扬言,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工具和手段报复长虹公司。”
据刘海中介绍,对于范德均的无理取闹和公开挑衅,长虹公司各级领导曾多次对其进行开导和教育,反复告知其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无需争议,即便其认为是“冤案”,也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合理解决,长虹公司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并严正地拒绝了其诸多不合法的要求。范德均正是在要挟不成的情况下,开始了四处散布不实言论,中伤、诋毁长虹公司声誉。
对于四川长虹遭遇的突如其来的质疑和公司积极的澄清说明,市场资金选择了逃离。当天公司股价低开低走,盘中一度跌近5%。当日收盘时,该股逆市下跌1.46%。而在权证市场上,长虹CWB1以下跌2.82%领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