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一天两道主席令 首次为保险业设统一底线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0年02月26日09:09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保险业备受诟病的销售误导现象有望得到彻底根治。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自新《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再次为保险业设置“防火墙”。
人身险:防范销售误导
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源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其中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对本国内的保险公司和中介与客户进行业务活动制定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在保险公司抢占市场和营销员提取佣金等经济利益驱使下,人身保险领域销售误导现象多发,侵害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一直是保险业投诉的重灾区。为防范销售误导,新规对销售前、销售过程中和销售后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了规范,包括要求制定严格的回访制度、销售中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和提示风险、制定销售后回访制度等。
新规还规定了罚则。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产险:私自浮动财险费率最高罚50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私自浮动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最高将处罚50万元。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曾多次出现保险公司私自调整费率。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一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将受到相应处罚。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未按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最高处罚30万元;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内容虚假的,最高被罚50万元。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2005年11月10日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专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表示,监管目的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不是管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监管部门以后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可以调整产品监管政策尺度和范围。
市场人士分析,由于保监会对于理赔难和销售误导各个细节加以规范,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同时,按照制定的全国一盘棋的最低标准,可以以此进行检查和处罚,确保法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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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哪部分人的CPI,反正和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