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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3月04日02:53
  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建议: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得超过房价的3%

  东方早报记者俞立严发自北京

  针对房价和住房保障这一热点话题,昨天在两会召开之际,代表委员们纷纷就相关问题提交提案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在北京透露,他将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议案,张兆安在议案里提出,要通过立法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得超过房价的3%等重要内容。

  “房子有公益性的一面”

  “近几年来房价涨得非常快,我们都知道,房子是商品,但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有公益性的一面。”昨天,谈及节节高升的房价,张兆安代表说。不过,在他看来,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住房保障这一块,比如全国各地都在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另外,各个地方也“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比如上海搞的人才公寓、青年公寓等等。

  张兆安表示,住房保障作为牵涉到亿万国人的大事,要制定一部基本的法律,否则,不利于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他指出,比如住房保障谁来保?保多少?怎么保?政府、民众、企业各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把国民住房保障导入健康有序发展的范畴,纳入国家法制化的轨道。

  张兆安建议,未来的《住房保障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保障全体城乡居民的住房权,实现民生住房、和谐住房、住有所居这个目标;政府应该成为住房保障的主体;对住房保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有法律救济途径。

  张兆安建议,国家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应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来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对已经在该城镇连续工作和居住一定年限的所有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须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由政府和民间的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及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开发建设。开发建设费用和房价包括以下五项:地价、通电通水通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建安费用、管理费用与微利,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得超过房价的3%。

  在保障住房的退出机制上,张兆安代表建议,保障性住房须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且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国家同时建立公共住房制度,以准市场化的平价公共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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