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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启动中国版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3月11日01:28
  民富才能国强。在今日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情境下,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意味着建立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结构,培育更强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法制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居民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等等。这是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充分利用和平崛起契机提升国家竞争实力,增强民族自信的必由之路。

  谭丰华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向本次全国政协会议提了一份提案,建议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未来5年间,使城乡人均收入翻番,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使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从约60%提高到70%左右,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从2007年的39.7%提高到50%左右。

  所谓国民收入倍增计划(IncomeDoublingProgramme),意指在一个相对确定、较短的时期内,通过提高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建立健全政府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等方式,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目标的一种经济社会发展方案。此处的国民收入,并非指统计学意义上的GDP和GNP,而实指居民收入。1960年,日本池田勇人内阁宣布启动为期1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采取了包括充实社会资本、实行最低工资制、推行社会保障、增加农业者收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削减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企业税等一系列国民收入增长措施,仅用7年就使日本国民的收入翻倍,到1973年翻了2倍。

  今天,我们也面临着日本50年前面临的如出口受阻、收入差距过大、个人消费不足等等一系列问题,实行收入倍增计划有一定的效仿及探索性意义。而其历史意义在于,跨越“拉美陷阱”(GDP处于人均1000美元至3000美元间的可能危机),在相对明确的历史时期内,使经济总量、人均量和经济品质踏上一个更高阶梯,大幅度增加国民财富,壮大社会中间阶层,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整体上提升国家的经济社会面貌。

  不可回避的现实是,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长期以来国有体制形成的不合理的垄断部门利润分配模式,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并无益于居民收入的增进。由于进入壁垒和其他政策因素,多种经济成分的公平竞争难以实现,阻碍了以市场竞争为动力的企业自主创新和效益提升,不利于从总体上提升居民收入水平。由于土地制度的束缚,农民无法通过流转方式实现土地增值,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份额仅为39.7%,而世界重要经济体一般都高达50%至57%;我国企业营业盈余高达31.3%,而上述国家则只介于20%至25%之间。因此,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既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也有制度和政策上的现实可行性。

  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其时间向度上的涵义是,注重居民收入增长的稳定可持续性,其最终追求乃是居民福祉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广东在2008年提出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提出力争全省职工工资每年递增14%以上,2012年的工资水平比2000年翻两番。但在金融危机等众多因素的冲击下,该计划并未如期实现,但因为倍增计划对企业自主创新和生产力提高、经济结构转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了现实可行的诉求,其意义依然可观。

  “倍增计划”并非要求居民收入的强制增长,若从更宽阔的历史视角看,“倍增”的最大意义或许并不在多过一倍或少于一番,在我国,其题中应有之义必然包括:建立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结构,培育更强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法制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居民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等等。

  从空间上看,国民收入的“倍增”应是均衡的倍增,“倍增”计划中的收入应是均衡的可支配收入。根据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观点,要实现更大的社会福利必须增加国民收入,同时在分配方面必须消除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在效率原则下均等固然不可能实现,但均等化过程将必然裨益于居民收入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基于“边际生产力”的可拓展空间考虑,尤其应注重缓除产业、行业和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其中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意义非凡,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被寄予厚望;应对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进行调控,并建立常态的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收租分红机制,通过“提低控高”提高中低收入行业的收入水平;而贫困落后地区的区域性开发,同样是“倍增计划”最具可能性的路径之一。

  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可能路径是:首先,制定“倍增”的总体和阶段性目标,以及实施路线;其次,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制定,提高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力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居民的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等收入,并佐以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最终显著而普遍地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在此进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就是政府、企业与居民的利益协调。毋庸置疑,这必有赖于企业提升效率和效益,有赖于政府科学合理协调财富分配并进行医疗、住房、教育及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同时也有赖于居民及其社会组织收入谈判能力的提高。

  政府可能会担心财政收入因此减少。事实上,国民收入增长乃是一种高效的“经济价值发生机制”,同时也必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源泉。仍以日本为例,“倍增计划”结束时,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1.6%,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也达到11.5%,远超计划目标。还有一种担心是,工资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实际上,日本在实施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之后也出现了通胀。理论上看,在一个收入预期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产品、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不会出现剧烈变动。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我国劳动力要素价格过于低廉,劳动者工资收入的相当部分充当了企业利润;若能依市场力量实现工资收入增长并实现稳定的预期,通胀将在很大程度上是可控的。

  “收入倍增”意义重大。民富才能国强,通过民富实现国强,这是值得深入探索的思维理络。质言之,在今日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的复杂情境下,努力达成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是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充分利用和平崛起契机提升国家竞争实力,增强民族自信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北京财经媒体编辑)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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