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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质量门”:惠普被指实行区域性歧视对待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3月11日08:58
  核心提示:一份受170多名惠普笔记本电脑消费者委托的集体行政申诉状描述,自2007年以来,部分消费者所购惠普笔记本,分别出现了显卡高温、花屏、闪屏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全球最大个人电脑品牌首次面对海外消费者的有组织行动,国家质检总局如在此问题上做出决定,将设定一个新的先例。目前,中国法律上尚未有针对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召回的专门规定。

  3-15来了,这次“受审”的是惠普。

  3月5日,一份受170多名惠普笔记本电脑消费者委托的集体行政申诉状,悄然递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申诉状中描述到,自2007年以来,部分消费者所购惠普笔记本,分别出现了显卡高温、花屏、闪屏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涉及近40款型号,几乎涵盖了惠普全部低端笔记本型号。”上述消费者请求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涉惠普问题笔记本情况进行监督查处。

  “针对未证实事宜,惠普不方便发表任何评论。”3月10日晚间,惠普中国公司如此回应记者。

  相比较惠普的“沉默”,事件的另一方则表现得异常坚决。上述集体申诉事件的代理人之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昱丰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确认收到申诉状:“一定要让惠普公司召回问题笔记本电脑,并向中国消费者公开道歉。”

  惠普身陷“质量门”其实并不突然。数年来惠普与问题笔记本用户间的拉锯战时断时续。或许是受丰田召回事件的影响,此次惠普问题笔记本用户提出了召回缺陷产品的要求。

  但据本报记者了解,由于中国针对电子消费品的“召回”制度,尚存在法律空白,此次惠普能否“召回”问题笔记本尚待观望。而无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其对中国电子消费品召回制度的建立都将留下印迹。

  此次维权,还可能创下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新纪录。“如果行政申诉无果,我们将向法院启动司法诉讼。”王昱丰告诉记者,他和他的委托人一样态度坚决。

  受伤的惠普用户

  北京的宋女士是惠普笔记本V3803的消费者,如今正打算将惠普告上法庭。

  “我2008年5月份购买一台V3803,价格是5999元。不到三个月,就出现键盘过热的问题。”宋女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截止去年年底,她已经六次前往惠普的售后维修点:“但散热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期间,宋女士提出“更换一台新机”的要求,被惠普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宋女士决定与惠普公司对簿公堂:“我正在准备起诉材料。”

  有类似遭遇的,还有来自武汉的高淑娟。她告诉记者,她于2007年2月份购买惠普旗下dv2156笔记本一台,价格8400元,“属于当时偏高端价位的产品。”

  “不到三个月,出现蓝屏,不到一年出现黑屏。”高淑娟告诉记者,她从2008年2月份开始将“问题笔记本”送往售后维修点,被告知主板烧坏,随之更换主板。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其后2008年7月、8月,主板再次两度烧坏。当2009年7月主板被第四次烧坏时,高淑娟被当地的惠普售后服务点告知:“已过两年保修期,需要付费约3000元更换主板。”核心提示:一份受170多名惠普笔记本电脑消费者委托的集体行政申诉状描述,自2007年以来,部分消费者所购惠普笔记本,分别出现了显卡高温、花屏、闪屏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全球最大个人电脑品牌首次面对海外消费者的有组织行动,国家质检总局如在此问题上做出决定,将设定一个新的先例。目前,中国法律上尚未有针对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召回的专门规定。

  无奈之下,高淑娟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先后用了半年的时间,她自学了三包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先后自己创建了QQ群组织,征集惠普消费者中的受害人。

  “在群里,我们会互相沟通维权信息,把维权成功的案例供大家分享。”高淑娟告诉记者,很快就组建了七八个这样的QQ群:“一共有好几千人,全是自称惠普"问题笔记本"用户。”

  与此同时,高淑娟也将惠普公司告上了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案子最终庭外和解了,惠普公司进行了退款并支付了300元赔偿。”高淑娟告诉记者,虽然自己的维权取得胜利,但过程中的拉锯战却让自己精疲力竭。

  上述两例消费者的遭遇绝非孤例。本报记者注意到,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在包括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天涯社区等网站上,频现惠普笔记本质量问题的投诉帖。问题的焦点集中在dv2000和dv3000两种型号。

  “问题的根源可能出在惠普的显卡供应商英伟达上。”王昱丰律师分析。2008年7月,英伟达公开承认某些型号的显卡有质量问题,并宣布该公司已付款给个人电脑厂商,由其处理所造成的问题。

  “英伟达已经将赔付金额付给了下游的电脑厂商,"问题笔记本"就应该由惠普这样的电脑厂商负责。”王昱丰律师认为。

  但对于配置英伟达“问题显卡”的惠普笔记本如何处理?以及此次“质量门”事件,是否与英伟达显卡有关?惠普公司至今未有正面回应。

  3月10日,惠普公司的公开声明仅表示,从2007年11月开始,惠普主动针对部分HPPavilion和CompaqPresario笔记本电脑用户推出了有限保修服务“完善计划”,但强调并非该系列的所有笔记本均受此影响。

  王昱丰认为,通过延长保修期,部分“问题笔记本”的质量问题依旧无法解决:“惠普需要对最终消费者负责。”

  本报记者就此致电惠普中国公司品牌总监沈激,其表示不便接受电话采访。

  集体维权

  越来的越多的惠普“问题笔记本”用户开始走到了一起。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网站上惠普的投诉者逐渐增多。”法易网——这家以提供法律咨询平台的网站,其CEO王丰昌萌生了针对惠普“问题笔记本”集体维权的想法,并聘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目前,已经跟我们签署关于惠普"问题笔记本"代理维权协议的消费者已超过200家。”王昱丰告诉记者,集体申诉的消息发布之后“每天都有惠普的"问题笔记本"用户来咨询维权事宜。目前,准备材料和证据的有上千人”。

  “我们希望通过集体维权向惠普公司施压,也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关注此事,维护消费者权益。”王丰昌如此解释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申诉状的初衷。核心提示:一份受170多名惠普笔记本电脑消费者委托的集体行政申诉状描述,自2007年以来,部分消费者所购惠普笔记本,分别出现了显卡高温、花屏、闪屏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全球最大个人电脑品牌首次面对海外消费者的有组织行动,国家质检总局如在此问题上做出决定,将设定一个新的先例。目前,中国法律上尚未有针对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召回的专门规定。

  本报记者从申诉状中看到,申诉请求主要包括:对惠普笔记本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展开调查,公布调查结果;责令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所购笔记本进行回购或更换、赔偿申诉人的相关损失。

  在此基础上,“责令被申诉人对其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公开明确说明,并提供让消费者满意的解决方案,并就歧视性差别对待中国消费者一事进行公开道歉。”

  王丰昌告诉本报记者,惠普在美国为更多机型的消费者提供延长保修期特别服务的同时,还为消费者提供运费补偿,但在中国却没有对此进行声明或服务提供。他认为这是“公开对中国消费者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而惠普公司在发给本报记者的声明中则表示:“在中国,惠普通过多种途径通知客户该维修计划,包括电子邮件,该计划的网站,HP.com上发布的公告,网络论坛及一些大众媒体。我们已经积极地与客户联系,协调和处理他们遇到的问题。”

  但记者采访多位从正规渠道购买的惠普“问题笔记本”用户,他们均表示:“从未获悉惠普公司处理问题电脑的任何信息。”并表示,只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惠普公司才会态度积极。

  “如果惠普公司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电脑"的质量问题,我们申请建议有关部门对惠普公司进行强制性召回处理。”王丰昌表示。

  “召回”难题

  据本报记者了解,对惠普“问题电脑”的强制性召回,并非易事。

  3月10日,本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方表示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集体申诉,会做一个备案记录,再与有关企业协商处理。

  “目前,就电子消费品召回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召回制度,仅在汽车、玩具等少数几个领域有着相应的法规依据。

  本报记者了解到,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滞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中国出台的一部有关产品召回的法规。其后随着一些群体安全事件的爆发,又相继公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并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颁布《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时至今日,中国仅在汽车、玩具、药品和食品四个领域,有着召回制度的法规依据。相比之下,美国在1972年就制定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电子消费品也在此列。

  事实上,在惠普历史上已有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召回事情。2006年6月,惠普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约67.9万台数码相机,因为该型号为R707的数码相机在连接到电源适配器或数据传输插座时,可能因相机过热导致不安全因素。核心提示:一份受170多名惠普笔记本电脑消费者委托的集体行政申诉状描述,自2007年以来,部分消费者所购惠普笔记本,分别出现了显卡高温、花屏、闪屏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全球最大个人电脑品牌首次面对海外消费者的有组织行动,国家质检总局如在此问题上做出决定,将设定一个新的先例。目前,中国法律上尚未有针对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召回的专门规定。

  2009年5月,惠普公司宣布召回七万块存在安全隐患的笔记本电脑电池,其中亚太区涉及数量为3.5万块。

  “缺少相应的法规,有关部门很难强制性召回。”王昱丰律师坦言。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46条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规的实施,将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首次有了法律依据。届时,电子产品的召回也将有法可依。”王昱丰分析。而此时爆发的惠普“质量门”事件,正好赶上了一个法律的空当:“此次,能否召回处理,关键看惠普公司自身的态度。”

  而截至本报截稿时止,惠普公司尚未就“召回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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