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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分立两公司今起上市交易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0年03月19日09:55

  根据上交所公告,由原东北高速分立而成的两家公司——吉林高速龙江交通将于今日起上市交易。这是A股市场首例将完整的上市资产分立为两家独立个体后又双双上市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结合东北高速分立试点案例,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上

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严格分立标准和条件,条件成熟时慎重推开试点工作。

  创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式

  “东北高速本次分立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立的首次试点,也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的一种创新方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对上市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将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两家公司并分别独立上市的行为。公司原股东从原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随之变成持有新的两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允许公司分立行为,《公司法》对公司分立的程序、资产及负债分割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据了解,上市公司分立是境外成熟市场的资本运作手段,在美国和香港等成熟市场,均有健全的分立制度和成功的操作案例。如1996年法国上市公司Chargeurs集团按通讯媒体业务与制造业务划分资产,分立为两家新的上市公司,原公司解散,完成了“新设分立”;2007年,中粮集团控股的香港上市公司中粮国际分立为中粮控股和中国食品两家独立的上市公司,原上市公司在分离后仍存续,完成了“派生分立”。

  试点具有不可仿效性

  “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上述负责人说,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路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东北高速进行分立试点,是采用国际通行和我国法律许可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市场和社会稳定风险。另外,黑龙江、吉林两省政府承诺注入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资产,以利于分立公司后续发展,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分立尚处于试点阶段,应当严格条件、谨慎试点。证监会将结合试点案例,总结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合规,慎重推开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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