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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裸晒”应成为常规选择

来源:《中国改革》-财新网 作者:程洁
2010年03月31日18:51

  公众对政府的财政开支和预算透明的要求和期待由来已久。一些个案或先例的突破,会逐渐确立公开透明的优先价值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在网上公开财政公务支出明细的情况受到广泛关注。这一举措几乎获得舆论的一致支持,显示出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特别是对乡政府毫无保留地“裸晒”财政收支信息这一行动的肯定。

  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对政府公共开支的明细讳莫如深,白庙乡的行动因此具有了特殊的示范效应,甚至于成为一种超前的“行为艺术”。

  有人认为,白庙乡的公开虽好,但是一种“行为艺术”,难以推广。

  其实,白庙乡的行动并非“标新立异”,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条例,乡(镇)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共8项,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对照上述内容,白庙乡的财政收支公开应是《条例》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来只是做了政府应该做的工作。

  如果说有什么值得商榷之处的话,就是他们不仅公开了政府的收入和开支,而且还公开了乡在职人员的收入情况,这些工资收入情况具有个人隐私的属性,公开与否需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与此相应,舆论对白庙乡“裸晒”表现出的惊讶,却折射出更多政府机关的不透明、不开放,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困境和尴尬现状。

  公众对政府的财政开支和预算透明的要求和期待由来已久。

  2009年10月,应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广州市财政局首次公开114个市级部门财政预算信息,不仅将广州财政预算置于阳光之下,更促动包括上海市在内的其他省市财政预算公开。

  但是,对更加敏感的“三公”费用(公款招待费、公车支出费以及公务考察费)的公开,行政机关的表现依然模棱两可,至今没有给予申请人满意的答复。

  2009年4月,北京律师杨慧文要求公开“三公”信息被告知答复延期,申请被搁置处理。2009年8月,河南南阳申请人王清要求公开“三公”费用,更被怀疑为“间谍”。

  白庙乡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一般的财政预算信息,还包括乡财政收入、公务开支等,其内容明细到某年某月某日某人请客吃饭喝酒抽烟的具体数额,其透明度之大,为更多的政府部门创造了先例。

  由此,这个蜗居于大巴山区的小小角落,让公众在政府开支的重重黑雾中看到了一线光明,成为中国“先透亮起来的地区”。

  按照社会学家福柯的理论,出于政府的管理者本性,行政机关都希望“看见”,而不希望“被看见”。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在任何国家都曾经经历过困难和阻碍。这种情况下,一些个案或先例的突破,逐渐确立了公开透明的优先价值。

  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1966年通过,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滥觞则始自1972年“水门事件”之后《信息自由法》的修正。

  日本自1989年以来,因为“官官接待”消耗大量公款,不断引起诉讼,直到1996年,大阪高等裁判所根据最高裁判所的撤销原审判决作出最终判决,判定大阪府知事在“本案请求公开文件”中,除最高裁判所判断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均需向府民公开。

  由此,“交际费”的公开为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开辟了道路。英国也是具有保密传统的国家,2000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一直拖延到2006年才开始正式实施。

  自2004年起,多位记者锲而不舍地要求下议院公开议员的“额外支出津贴”使用情况。

  2008年,英国高等法院终于认定,包括前任、现任首相在内的14位下院议员“额外支出津贴”报销单据统统复印给了记者。

  而在最早通过《信息自由法》的美国,2009年最为轰动的案件之一也显示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易:经过长达6年的努力,美国的非政府组织ACLU(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终于在最高法院赢得胜利,获取了美国海外监狱的虐囚照片。

  白庙乡的公开和上述个案和先例相比,虽然影响范围有限,但是在中国的特别场域下,该类信息所具有的敏感性与上述个案无疑是相当的。有鉴于此,对白庙乡财政信息公开的各种担心和疑虑值得充分重视,需要得到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回应。

  人们担心公开行为的短期性,担心公开是否会成为“孤例”,甚至怀疑公开是否具有某种“作秀”的成分。这些担心和疑虑不无道理,也进一步呼唤政府方面,特别是政府高层和中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能够对此一“先例”做出积极的肯定和支持。

  置言之,期待政府能够从上至下地推动政府信息,在不妨害隐私的条件下,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部门的常规性选择;特别是对《条例》明确要求的财政信息公开,应当鼓励政府部门“裸奔”在阳光大道上。

  程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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