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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涉嫌内幕交易 证监会网开一面?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10年04月10日14:14

  编者按/ 李莉涉嫌内幕交易的消息其实在网上早已流传,但是即使央视正式披露至今,证监会依旧没有全面回应这件事情。或许探究李莉的违法情节本身已没有那么重要了,值得我们回味的是证监会工作人员如何对待自己的监管者身份?当然,仅仅靠自律是不够的。监管环节存在哪

些漏洞?谁来监督监管者?应该是李莉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

  如果不是因离婚财产纠纷而反目成仇,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内幕交易的真相或许将被无限期地掩盖。

  4月7日下午两点,在北京丰台区的一间茶室中,“李莉事件”的实名举报人苏彩翠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4月6日,她去证监会送材料时,证监会纪委监察局的张友忠说,“(举报的)书面回复还在按程序走,我们尽快吧。”

  以为了这一天,苏彩翠已经四处奔波、等待了将近两年。

  举报两年后证监会模糊回应

  苏彩翠与李莉原为婆媳,其子李恩泉是李莉的前夫。

  在这两年多的举报过程中,李莉的前夫与前婆婆遭受了很多非议与白眼,认为他们是为了争夺财产所以才反咬一口的“恶毒母子”。

  “举报到现在,其实我已经不是为了争财产了,我只是想证明我自己的清白。我可以等。”面对记者,苏彩翠的眼神很坚定。

  两年前,苏彩翠向证监会纪委监察局举报,前儿媳李莉曾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其母提前泄密上市公司三一重工(600031.SH)2006年年报的利好消息。

  短信内容如下:三一重工2006年每股收益1.16元,分配预案十转增十,分红两元。这与第二天三一重工发布的业绩报告完全吻合。短信发送日期显示为2007年3月7日10点07分。当时三一重工股价上涨不到2%,而到当天收盘,股价涨幅高达8.26%。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股价更是从42元左右一度冲到了最高70.8元。

  接到举报后,2008年6月26日,证监会纪委监察局欧阳健生、张友忠负责调查此事。

  “到2008年下半年,欧阳说‘再调查就没有意义了’。”苏彩翠回忆,欧阳健生当时对她口头回复称:“我们查了,李莉的妈妈和哥哥当天没有买进,也没有获利。三一重工又没有发生异动。”

  时至今年3月28日,李莉事件经由媒体曝光,迫于舆论压力,证监会才作出公开回应。回应称,证监会对所举报事项进行了多方调查核实。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流程规定,该公司从未将2006年报提交证监会审核。另外,李莉的母亲从未买卖三一重工股票,其前夫在与李莉婚姻存续期间也未买卖该公司股票。

  证监会给出的结论是:“经查证,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律师指出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点

  “证监会的回应事实上是在避重就轻,没有把关键问题讲清楚。”证券市场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非常直接。

  在严义明看来,最重要的是证监会没有正面回答李莉的这条内幕消息到底从何来的,是否传播了这一消息,同时,也没有涉及李莉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炒股是否违规,以及李莉是否亲自操作其前夫账号炒股等核心问题。

  从认定内幕交易是否成立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认为:李莉事件有四个关键点:首先,李莉本人是否发出了内幕消息(未公开的、影响股市的信息);其次,该信息对股价有直接的影响;第三,接收信息的人知道李莉的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身份;第四,接受信息的人可能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

  “从举报情况看,接受信息的人——李莉母亲是个股民,也很熟悉发信者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李莉确实发出了该条信息,那么就很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杨兆全推断。

  不过,尾号为“2279”的手机究竟是不是李莉在使用,短信又是不是李莉本人发出的?双方各执一词。

  李莉称:短信不是她发的,是前夫李恩泉用她的身份证去买的手机。

  为了证明李莉在撒谎,在与本报记者的会面中,李恩泉的母亲出示了2006年10月开通该手机SIM卡的受理单和发票原件,上面有李莉的亲笔签名,她对记者出示了2006年10月李莉报考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的网上报名表,以及证监会法律部2006年12月的通讯录。记者发现:李莉尾号为“2279”的手机号码赫然在列。

  虽然不深谙法律,但是,举报人在2008年即请求证监会调取相关通话纪录以证明SIM卡的真伪,但欧阳健生以涉及隐私、证监会没有资格鉴别卡的真伪为由回绝。

  “以后查了没有,我就不知道了。”苏彩翠的神情颇有些无奈。

  涉嫌违规炒股和骗购经济适用房

  除了传播内幕信息,举报人还指控了李莉的另外两项嫌疑:违规炒股以及骗购经济适用房。

  苏彩翠向记者出示了其子李恩泉在银河证券月坛营业部的开户账号委托明细和交易记录原件。记者注意到,在2007年1月11日到4月19日期间,先后有七笔交易是由李莉尾号为“2279”的手机操作完成的。分别买入或卖出中海海盛(600896.SH)、北辰实业(601588.SH)、海欣股份(600851.SH)和S*ST秋林(600891.SH)股票,数目不等,最多一次是买进2300股海欣股份。

  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就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如果调查再确认是李莉本人将未发布的年报信息透露给她母亲,李莉则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从客观上说,证监会工作人员与上市公司、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经常会有日常工作上的接触,因此,提前获取一些内幕信息的可能性较大。”严义明表示,“甚至也不排除一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增发新股、重大重组审批项目的顺利过关,主动向监管层提前告知内幕信息可能性的存在。”

  此外,按照2000年修订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的规定,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都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持有、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单纯就这一点来看,李莉也违规了,”苏彩翠告诉记者,“我儿子(李恩泉)炒股的事情李莉是知道的,炒股的帐户都是他们两个人一起去开的。她不但从来没有制止过,而且还支持。”

  如果上述举报属实,身为证监会工作人员的李莉已涉嫌多重违规。“即使从证监会3月29日的回应看,似乎也没有否认李莉前夫、母亲拥有股票账户、炒股的事实。而且证监会纪委还去调查过。”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法学界人士表示。

  然而,虽然证监会规定配偶及其子女不得买卖股票,但未有完整的报备制度,因此形同虚设。

  证监会避重就轻?

  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有长期研究的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副教授张宗新认为,相对于其他内幕交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李莉事件从技术鉴定与稽查上很简单,监管部门如果想搞清楚并不难。

  “比如,可以通过中证登查账号,央行查资金往来,由此嫌疑人是否获利一目了然。”张宗新说。

  “杭萧钢构广发证券董正清案也不过两年的时间,李莉这样一个简单的事情却拖了两年,除非只有一个解释——证监会有意偏袒内部人。”前述不愿意具名的法学人士质疑。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告诉记者,在国外,如果资本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涉嫌有任何违规行为,无论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先被停职,然后再立案调查,最后得出结论,如果判定违规或有罪,马上开除公职。然而在被举报的两年中,李莉一直在证监会正常上班。

  此外,对于李莉2003年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举报,北京市建委日前刚刚给出书面回复。回复称:关于李莉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造假一事,纪检监查部门将出具结论;至于2003年李莉是不是证监会正式员工一事,目前还在调查当中。

  记者发现,2002年李莉在证监会稽查一局当助理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材料,正是为了购买乐城经济适用房,而且乐城的开发商又恰好是被监管对象上市公司*ST中房(600890)的子公司。

  这一切很难说全是巧合。“如果李莉没有证监会稽查一局的身份,审批表恐难过关。”业内人士称。

  内幕交易为何屡禁不止?

  李莉事件至少暴露出中国证券监督机构在内部监管环节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以及监管制度的缺失。

  公开资料显示:李莉于2002年1月考入证监会,先后在稽查一局和行政处罚委办公室工作,与上市公司的监管并不存在直接关系,按常理推断,应该没有提前获知三一重工年报数据的可能。所以,从李莉知悉此内幕信息可能的渠道推测,应该是年报数据上报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因此发生了内幕信息的泄露。

  另据记者了解,为最大限度避免泄露内幕信息,证监会除了今年在上市公司将力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外,还要在监管部门也试行该制度。既包括常规内幕信息,还包括对增发扩股、并购重组等审批链条较长事项的相关部门。

  “比如并购重组的双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参与人员,以及审核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部委人员,不管什么人都要实施登记。”一位证监会人士此前对媒体表示。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与其规模越来越不匹配。”张宗新表示,因此,在监管机构内部实施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非常有必要。而此前这一直是监督的真空地带。

  “美国、中国香港H股市场每年都会处置大量内幕交易的案件,其原因就是司法体系相对完善,而且监管者有坚决的执行意志。“近两年我国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基本没有什么大的进展,这也与以上两点缺失有关。”前者是内部的制度建设,后者体现的则是监管层的决心与执法态度问题。

  严义明认为,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披露更多的调查细节,才能让公众足够信任。现在调查过程不公开,细节不披露,难以服众。而且,监管的力度和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则认为,要做到公信力,最有效的办法是公开。比如,公开调查过程、公开调查程序。“如果在程序上做不到公正,就做不到结果的正义与公正。”曹红辉说。

  而在律师杨兆全看来,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内幕交易本身的隐蔽性造成查处的困难。一般的线索很难发现。已经查处的一些案件,也是在其他事件的查处中被牵连出来的。其次,内幕交易行为本身很简便。知道信息的人只要稍加透露,其违法行为就完成了,不需要成本,不需要很长的过程。因此,容易滋生内幕知情人。他可以用很小的行为,换取很大的利益,而且万一被发现处罚也比较轻微。

  分析人士认为,国内司法体系需要借鉴的还有很多,比如严刑峻法。资料显示,美国法律规定,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予以处罚,相关获利人最多可处以25年监禁或罚款。此外,监管部门还可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

  据记者了解,近两年,为了举报李莉,苏彩翠先后找了证监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个单位,但是一直举报无门,并且被告知,这类内幕交易案件,即使上报到中纪委或其他部委,也需要证监会调查完毕之后才能转交公安、司法等机构,因此只能先让证监会立案。最后还是要回到证监会审查。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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