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银香港昨天发出公告指出,4月8日两名雇员因代表中银销售雷曼相关结构性产品,而被警察商罪科控告。3月26日该行还有一名雇员,因相同罪名被商罪科拘捕,但是否被检控目前没有结论。此三人涉嫌违反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即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金钱的罪行。
中银表示,上述3名雇员现获准保释,根据中银香港的内部规定,他们三人已被要求休假及暂停职务。鉴于事件已进入刑事调查阶段或法律程序,中银不宜就该案发表任何评论。
今年3月26日,香港警方透露拘捕两名分别38岁及51岁的银行女职员,指控她们涉嫌违反上述条例,以“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金钱。警方指出,商罪科是经深入调查及征询律政司意见后采取行动,相信该两名被捕者于2005年至2008年间,分别在不同情况下误导或诱使8名客户购买结构性产品,涉及总金额估计约350万元。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7条,任何人为诱使另一人作出相关投资行为,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犯罪。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港币及监禁7年;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