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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自持“解释权”“差价返还”不兑现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2010年04月16日09:38

  “在×公里范围内,如果发现商品价格比本商场低,返还消费者×倍差价”。此类促销宣传在一些超市、大卖场时有所见。可当消费者按商家承诺要求返还差价时,有的商家往往自圆其说不予兑现,把“差价返还”作为愚弄顾客的噱头。

  近日,消费者吴女士在沪上一家超市看到,某品牌休闲衫每件只卖218元,且促销宣传上写着:“只要在10公里范围内发现同商品价格低于本超市价格的,返还消费者5倍的差价。”吴女士当即放心地买下2件。两天后,吴女士在该超市附近一个服装小商品市场里发现,此品牌的休闲衫每件只卖188元。可该超市拒绝返还差价,理由是他们的差价只与“同类、同规模超市”比,“服装小商品市场”肯定不属于“差价返还”的范围。

  消保委法律专家指出,超市作出 “差价返还”的承诺,吴女士也有证据证明超市确实有过这个承诺,这样双方就建立了一种买卖合同契约关系。现在只要吴女士发现该超市的休闲衫售价不是最低的,且购买地点离该超市10公里范围内,超市理应按照促销宣传上的承诺返还5倍差价。超市自持“解释权”人为地设置种种限制条件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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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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