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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凯:征信条例缺陷多缺乏宪法依据 不利于整体管理

来源:搜狐财经
2010年04月20日11:52

  2010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暨第六届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年会于4月17日-18日在北京举办。本届年会的主旨是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信用制度建设。以下是搜狐财经发回的现场报道:

  中科院田凯:非常感谢胡会长给我这个机会,我想把我们条例发布以后,社科院作为一个智囊库非常重视,我们院里面针对这个条例提出了一些我们的看法,并且通过我们自有的特点,该报到哪个层面已经报上去了。

  我们当时讨论的有关的一些建议和看法,在这里摘要地说几点,供各位领导、信用方面的专家共同探讨。

  应该说去年的10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稿,填补了我国信用领域的法律空白,结束了征信行业的无序状态,有一种里程碑的意义。但是,为了促进我国征信事业发展,我们对于条例里面涉及到的有一些切线,提出我们粗浅的看法。这个条例的内容已经比较充分了,但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它还存在着本身的缺陷,从宏观的方面来说,首先我们认为刚才童委员、章政教授也提到了,在整体的架构方面,我们认为这个条例缺乏我们国家站在宏观层面的整体的架构和运行机制,因为这个条例可以很明显地说,征信这一块放到人民银行来管理。我们觉得指派到业务方面的管理,对于征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管理,不利于建立全国范围的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并存,还有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体系,也不能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的社会整体征信架构。从征信局到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条件不利于国家征信整体架构,缺乏一种深层次的思考。

  第二个,这个条例缺乏一种宪法的依据,我们特别提到了这一条。我国现行的宪法,还没有涉及到征信方面的有关内容,并且这个条例与国办07年17号文件存在一定的矛盾,没有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公平竞争等这几条要求,客观地强调了法律法规。

  它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表现,这个条例没有与相关部委现行的制度相衔接,也不能充分发挥现有各部委在相关方面已有的作用,不利于政府之间的有机协调和协作。

  第三个方面,现在网上也炒得比较多的,就是外国的评级机构进入我们的征信市场,每年有上万亿的利润,同时截取了我们大量的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就是条例忽视了国际评级机构对于我国的负面作用,条例里面基本上没有涉及。

  当今,国际评级机构已经深入我国,在谋求中国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和资产的定价权、市场利润走向方面,已经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他们在我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评级,或者说掌握了我国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金融补贴、金融技术安全、走出去的战略实施存在着隐患。条例在我国开展的各项活动,及其潜在的金融安全视而不见,已经形成了一种不确定的市场规范与监管的缺失,不能放任这种态势的蔓延。

  同时,在微观方面,我简单地摘要几条。一个是在征信机构设立的方面,高额注册资本门槛,影响了我国中小征信机构的起步和发展。另外,在征信管理方面,条例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征信业务提出具体的区别管理意见。第三个方面,在信息采集和公开保护信息主体方面,不利于信用信息的传播。第四个是在信用评级方面,统一评级标识和对级别的定义,限制了评级机构之间的品牌竞争以及比较优势的发挥。我觉得这作为国家性的条例,不能对单一分析的东西,包括了它的标识和级别的定义,不应该做得那么细小。另外,在中国的征信中心方面,不利于中国征信事业的规范竞争,会形成特有的垄断。在法律方面追求过错的条款过于笼统,没有细分。

  所以,我把在微观方面我们认为基本存在几个小的缺陷,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当然,我们也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们的个建议。

  首先,在宏观方面建议构建国家征信的总体框架,分层次加以实施。我们认为将条例暂定为银行业征信管理条件,关于非银行业的可以之后颁布。下一步是制定非银行业的征信管理条例,同时规划国家征信的总体架构。与国务院相关的部门牵头,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第二个是梳理相关的法规,增强立法的功效,建议人大在立法方面增加征信的法律条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促进征信机构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各部委的沟通与合作,全面梳理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过滤,并且消除其中明显冲突或者是隐含矛盾的条款,规范立法的严肃性和执行效率。

  第三个是增加境外征信机构在华开展活动的相关内容,建议采取一定的方式设置适度的市场准入门槛,对其评级结果进行再评级,加大其在华业务的监管,建立科学的信用再评级体系、规范再评级程序,修正评级结果,保证我们国家的信用信息的安全,把我国市场的资产话语权和定价权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

  从微观方面,我们建议工商部门的注册性门槛,分层次、分阶段的设置,建立现实操作性。我们认为在政府和信用信息方面,分层次和分阶段设置门槛,对一般的征信服务和征信机构进行工商登记,与服务企业条件一直就可以了,不需要高额的注册资金门槛。实施分类监管当宽则宽,当圆则圆的原则,对不同类的业务进行具体的监管。

  第三个方面是刚才童委员多次谈到的,制定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各政府机构和其他的公共机构所拥有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我国的征信市场层次很丰富,供给和需求应该说都严重的不足。各级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一方面拥有大量的非常有价值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而另一方面各自为政、条款分割,政府需要制定政策和法规,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积极的措施,对于这些信息进行有序开放,整合各自分散的信用资源,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

  第四个方面创新市场化的信用评级服务模式。实施市场化的评级机构,对于特别大的委托额,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比如说行业的协会公开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招标,再由第三方评级机构交给竞标的机构。

  第五个方面,合理定位中国征信中心,发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在信用建设中的积极性。把中国征信中心确定为央行管理下的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贷数据库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征信技术征信库。中国征信库向商业机构提供有偿服务,设立股份制和区域性的信用行政机构,发挥地方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重要性。比如说公安系统的犯罪记录档案等信息,探索建立公安系统性征信机构获得股份制这一机构,与此类似的在我们国家的工商管理、税务、海关、司法等等,以及统计相关的行政管理的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个人和企业的基本信息,都可以模范公安系统的模式,建立相应的股份制的征信机构。

  第六个方面,建议区别对待信息过错责任,维护征信机构的正常的合法权益。严格信息分类,增强信息的纠错项目,因获得信息的渠道无法控制而产生的过错,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对于违背职业道德采取欺诈等手段获得信息,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了,我们针对征求意见稿的征信条例,这个条例从银行业发展的角度,已经比较全面、比较规范。只不过我们认为,它不利于我们国家整体架构的管理,以及相关机制的发展。就是说我们针对具体的内容提出了我们的一些粗浅的看法,里面体现的一些内容,也得到了一定层面的认可。我针对我们所做保送的资料,我在里面摘要性的供参会人员讨论,以促进我们征信管理条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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