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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丽群:征信条例制定应考虑中国国情 参照国际做法

来源:搜狐财经
2010年04月20日11:55

  2010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暨第六届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年会于4月17日-18日在北京举办。本届年会的主旨是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信用制度建设。以下是搜狐财经发回的现场报道: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教授杜丽群:我在这里只做三个方面的补充。

  第一个想法是,在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地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国情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5000年的文明史,中华民族本身就是诚信这种文化,我觉得这应该是充分考虑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时间非常短暂,只有30多年的历史。那么,在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跟发展有关,我们应该正确地认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应该在发展中加以解决,这是应该充分考虑的另一方面。

  第二点,还要参照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我们既要对国际上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如在评级方面、在征信管理方面可操作性的做法,充分地加以参照,或者是进行借鉴。

  在这个方面还有一个建议,就是既然信用信息是在不同的方面、不同的部门里面会体现出来的,比方说银行所提供的是跟银行发生交易的相关信息,还有像海关、税务、工商、质监等等各个部门的信息,并不是完全由某一个部门可以提供出来,因此应该是让信息的归集、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机制,以及享用、披露这样一种机制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最后,刚才大家都提到了,央行来统领这样一个征信管理的工作,都认为它的客观性、公正性是值得质疑的,我同样对这种看法是持有共同的认识的。因为央行所拥有的信息就是银行信息,它不能很全面地代表各个方面的信息的。因为信用信息包括政府的信用、企业的信用、个人的信用。所有信息的采集和归集,不应该是由央行这样一个银行系统来承担或者是来牵头。因此,我认为应该是由这样的一个非政府部门主导,当然政府可以广泛地在这个方面发挥一些作用。另外,是由客观的、公正的评级机构,而且是有权威性的评级机构来参与。在学术方面,应该是由权威的学术机构或者是科研部门来进行通力合作。通过这样一个多方面的牵头来统筹社会的各方力量,成立这样一个机构。这个批评性建议宏观,也比较笼统,需要在征信管理条例的推进过程中认真地考虑和探讨,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来统领这样的工作才能有效率的,才能更好地使得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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