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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房产消费税不如征物业税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叶檀
2010年04月22日08:58

  在流动性充裕的背景下,征房产消费税很可能被转嫁给买房者,显然是把板子打在了消费者的身上,对地方财税体系毫无触动。

  沸沸扬扬的重庆房产消费税传闻,于4月21日被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否认,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批准重庆市上报到财政部的特别房产消费税方案。

  笔者认为,征收消费税对房地产市场未必是好事;征房产消费税不如征物业税。

  从短期来看,房产消费特别税有可能抑制房地产高端市场消费,但从长期来看,为获得稳定的税收源,地方政府必定鼓励高端消费以涵养税源。地方财政缺口越庞大,地方政府对高端住宅的偏好就越强烈。

  我国税费改革的一大主题是从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征收,一则可以减轻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二则调动地方政府鼓励民间消费的积极性。如果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从消费税而来,那么地方政府要维持正常的运转,就会鼓励加薪以刺激消费。目前政府之所以对于投资格外积极,是因为GDP、税费、小金库的资金主要从投资而来。可以想象,一旦地方政府靠高端住宅征税,就会想尽办法鼓励高端住宅消费,势必产生鼓励消费与抑制楼价的二律背反。

  消费税从本质上说是固定税种,是因消费行为而产生的征税行为。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大多针对烟酒奢侈品而来,带有对高端消费的惩罚含义。但正像烟酒税没有降低烟酒的消费一样,高端住宅消费税也不会降低对高端住宅的消费。享受高端消费的人群往往是财富金字塔尖的人群,享受的社会红利与福利足够弥补税收成本。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表示,“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的销售收入,实行价内征收的办法,因此消费税只能是在购买环节征税,肯定不会是针对保有环节征税。” 在流动性充裕的背景下,征房产消费税很可能被转嫁给买房者,而住宅持有成本毫无变化。我国房地产市场按大类分有林林总总60多项固定税费,而楼价节节攀升,地方财政与房地产关系越来越密切,就是固定税费对房地产市场无效的明证。

  目前世界上,各主要经济体征收的都是物业税,而不是消费税。物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前提是财政的公开透明,而且,物业税绝不仅仅是多征一种税,而是房地产市场与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对房地产市场征收消费税显然是把板子打在了消费者的身上,因为它对地方财税体系毫无触动,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与土地收入之间血肉相连的关系。

  日前,重庆市市长黄奇帆表示,“我们做了一套方案,如果你这套房子是200平方米,但是价格又相当于市场均价的3倍以上,我就收你1%的特别税。这是每年都要交的。比均价高3倍,就收1%;高4倍就收1.5%;高5倍,我就收2%。如果再高上去,就收5%。”很明显,上述税收名为消费特别税实为持有税,特征是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税率,在保有环节征税。

  物业税是未来我国税费改革的重大议程,政府有必要尽快推出,以防止地方政府偏离提供公共产品的本职,也为公共财政与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搭建基础平台。

  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十条,其中包括“通过税收政策调节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但物业税空转六七年迟迟难以推出,既得利益者与拥有高端住房、多套住房者成为最大的反对群体。一些人常常以国际惯例说事,其实,开征物业税才是真正的国际惯例,所谓“征收物业税是与民争利”之说完全是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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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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